国土部:工矿废弃地复垦后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14.09.2015 12:18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有关省份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根据《办法》,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据悉,截至2009年,我国尚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
自2012年起,国土资源部在河北、陕西、内蒙古等十省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经过3年实践,国土资源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等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办法》。《办法》要求,试点工作要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规范运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的原则。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4.09.2015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