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陪审制度的产生及沿革

27.05.2015  14:02

        最原始的可被认为是陪审制或者有陪审制影子的制度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594年,改革家梭伦当选为雅典的执政官,在他的改革中有一项新的制度便是陪审法庭的制度。说是陪审法庭,但其组织并不严密,实际上就是在集市日的市场上审理诉讼案件,一些有闲暇的公民可以参加。后来,这种制度成了雅典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公民有了参与审判的权利。此后,陪审制度的延续一直到古罗马时期,但在公元4世纪中叶,古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的权力过大,终于在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虽然在古罗马寿终正寝,但是许多欧洲国家沿用了这一制度,例如德国、瑞典、挪威等。虽然自9世纪以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衰落的迹象,但随着挪威的入侵者占领了诺曼底地区,并在诺曼底地区推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有了复兴的起点。1066年,诺曼底征服英国,将陪审制度带到了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熟悉案情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Grand Jury)。但事实上,12世纪中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职能:即控告犯罪的职能和事实审的职能。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Petty Jury)。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了英国陪审制的特征之一。所以,大家都承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

  随着英国在近代的殖民扩张,陪审制度传播至美洲、非洲、亚洲等殖民地,并且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形成了风格迥异的陪审团制度(Jury)和参审制度(Assessor)。但是陪审制度在比利时、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的尝试均告失败。从19世纪中叶起,许多国家放弃陪审团形式,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表决的权利,这种陪审制度就是所谓的参审制。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萎缩,以致它仅在几个国家存在,如大陆法系最早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法国,虽然她早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就对此做出规定,但同样做出了只有重罪案件才适用的限制。大陆法系的另一代表德国在1849年开始实行陪审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陪审制度没有信心或缺乏认同感,所以1924年陪审制度的被废除标志着它在德国的失败。于是,“陪审团便从最初的和现代的运用上看,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独有的制度”。随着陪审制度因为种种原因在各国的普遍萎缩,似乎只有建国背景简单的美国才能将这一有着深刻民主涵义的制度完善起来,而美国也当仁不让地完成了这一任务。1948年,英国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而美国则一直维持到今天,而且被认为是人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小陪审团在英国只限于诈骗,文字诽谤,非法拘禁,诱胁迫等案件的审理,而在美国的大部分州几乎适用所有刑事案件。而今美国的多数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度,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本杰明?卡普兰指出的:“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对法庭程序的其它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北京铁路运输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