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09.12.2015  11:58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电力体制改革的6个配套文件,其中包括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对燃煤自备电厂建设从七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强化规划领导,科学规范建设,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二是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三是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备用费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各项费用;四是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减排,鼓励对外供热供电;五是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六是确定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市场交易,平等参与购电;七是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

    我省将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好燃煤自备电厂项目的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