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

24.12.2014  10: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4年11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

2014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502亿元人民币(6.2261, 0.0045, 0.07%),服务贸易支出1781亿元人民币,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2014年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0967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0486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9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82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90亿美元,逆差208亿美元。2014年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7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334亿美元,逆差累计154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11 2014.1-11 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279 -9,519
贷方 502 10,967
借方 1,781 20,486
1. 运输差额 -263 -3,263
贷方 202 2,107
借方 465 5,370
2. 旅游差额 -462 -5,654
贷方 267 2,896
借方 729 8,551
3. 通讯服务差额 8 -4
贷方 15 98
借方 8 102
4. 建筑服务差额 70 464
贷方 91 701
借方 20 237
5. 保险服务差额 -89 -1 , 025
贷方 22 211
借方 111 1,236
6. 金融服务差额 6 -19
贷方 39 224
借方 33 243
7.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6 544
贷方 111 1,013
借方 46 470
8.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99 -1,221
贷方 3 38
借方 101 1,258
9. 咨询差额 66 915
贷方 197 2,338
借方 131 1,423
10. 广告。宣传差额 8 67
贷方 23 276
借方 15 209
11. 电影。音像差额 -3 -37
贷方 1 9
借方 4 46
12. 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586 -234
贷方 -472 999
借方 114 1,233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52
贷方 4 58
借方 5 110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11 2014.1-11 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208 -1,549
贷方 82 1,785
借方 290 3,334
1. 运输差额 -43 - 531
贷方 33 343
借方 76 874
2. 旅游差额 -75 -920
贷方 43 471
借方 119 1,391
3. 通讯服务差额 1 -1
贷方 2 16
借方 1 17
4. 建筑服务差额 11 76
贷方 15 114
借方 3 39
5. 保险服务差额 -14 -167
贷方 4 34
借方 18 201
6. 金融服务差额 1 -3
贷方 6 36
借方 5 40
7.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 88
贷方 18 165
借方 7 76
8.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6 - 199
贷方 0 6
借方 17 205
9. 咨询差额 11 149
贷方 32 381
借方 21 231
10. 广告。宣传差额 1 11
贷方 4 45
借方 2 34
11. 电影。音像差额 0 -6
贷方 0 2
借方 1 8
12. 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95 -38
贷方 -77 163
借方 19 201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8
贷方 1 9
借方 1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