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今冬热费一次性发放
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已有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十余个地市实行了热费“暗补”变“明补”,而省直机关单位职工的热费发放仍沿袭着“暗补”方式。2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从2014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实行一职一贴,即“明补”方式,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给职工。
省直机关在哈职工热费年内享“明补”
从2014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实行一职一贴,职工所在单位按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给职工。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热费补贴范围是省直驻哈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暗补”造成热费陈欠
“暗补”即个人先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再到任职单位申请报销。“明补”则是将单位替职工交纳的热费发到职工工资内,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由于“暗补”责权利不对等,常引发热费欠收问题。
哈市供热办供热管理处邹为群处长表示,热费“暗补”存在两点弊端,首先热用户使用热企热源,却由单位缴纳热费,买卖双方责权利不对等。其次,个别单位容易以效益不好为名,拒绝给职工报销热费。而“明补”既有利于解决企业单位拖欠职工热费问题,保护职工正当权益,也有利于明确交费主体和责任,用热也可像使用水、电、燃气一样实现供需直接见面,促进供热服务质量提高,同时也解决了供热企业热费欠收问题,提高热企服务积极性。(作者:张博)
原标题: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今冬热费 供热期前一次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