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医保2018年并轨实现“六统一”

23.11.2016  17:07

  22日,黑龙江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解到,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部署,省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对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黑龙江省整合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管理体制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职能的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在新农合移交中,市、县两级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确保工作不乱、业务不断。

   基本制度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二是统一筹资政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三是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门诊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四是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原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整合,由省里统一调整,各地具体执行。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六是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整合过程中,同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理确认,存在欠费的按规定补缴,确保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经办服务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市(地)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统筹,同时建立调剂金制度提升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实施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职能划转后,统一归并到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实施兼容整合,形成覆盖省、市、县、乡、村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试运行,2018年在全省正式启动运行。通过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工作进度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工作。2016年底前,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林乐君记者姜斌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