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低保家庭等免收

24.12.2015  18:22

  东北网讯(记者 张隽珊)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于应缴纳垃圾处理费而逾期仍不缴的,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低保家庭等四类对象免收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家庭;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户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境卫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居民逾期未缴纳最高罚款五百元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居民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环境卫生、财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存在未使用规定的证件和票据;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等,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予以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