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职工医保慢病复检6月4日开始 逾期未检取消待遇

29.05.2015  13:54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邵馨月)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将于2015年6月4日开始。70周岁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他人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逾期未检,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7年、2009年、2011年和2013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据介绍,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身份认证主要是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避免存在死亡患者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病情鉴定主要是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的过程。

  70周岁(1945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委托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患者、血友病患者和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每年到医保中心进行两次治疗情况审验,患者本人不需到医院参加复检;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所在定点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又在其它年份,申报增加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7年。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哈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因欠费或其它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不能确定申报年份的患者,可按6月1日后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小票提示信息进行判定是否需要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复检时间:

  2015年6月4日-19日(周六、日不休息)

  复检地点: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0451-82576518)

  2、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0451-88025678)

  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0451-87090233)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0451-84883111)

  5、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0451-55601245)

  6、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0451-88029808)

  7、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0451-88029238)

  8、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平房区集智街31号,0451-85563282,85565925)

  9、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香坊区和兴路32号,0451-82130275)

  10、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0451-55602398)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限精神分裂症患者)(道外区宏伟路217号,0451-82421934)

  复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它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