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仙”骗钱 终落法网

14.06.2014  00:36

        近日,农垦中级法院对孙某某、胡某某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二人犯诈骗罪,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查,2007年春节期间,孙某某的女儿与张某的弟弟处对象,通过女儿到张家过年孙某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孙某某以帮张某“看事”(一种迷信活动)取得了张某的信任。后孙某某以“大仙”的身份给张某打电话,谎称能帮助张某找到财宝、变黄金,并将胡某某介绍给张某认识。胡某某对张某说孙某某是“大仙”, “本事”很大,见过孙某某能变出财宝。期间,孙某某让胡某某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并将让张某向该银行账户汇款,自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张某陆续向孙某某提供的银行帐户汇入一百三十余万元。2007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姚某某对张某说想为女儿办上学,张某又将孙某某介绍给姚某某。孙某某借机索要钱财。姚陆续向孙提供的帐户汇入十五万元。后姚见事未办成,向孙多次索要钱款,最终孙退还姚某某五万两千元。2008年,被害人公某某通过熟人认识了孙某某,得知孙某某是“大仙”后,专程到辽宁省找孙某某。孙某某和胡某某分别装做“大仙”和“二仙”给公“看事”,孙某某对公某某说可以让其发财,但是公某某必须孝敬一下大仙。公某某先后向孙某某提供的账号汇入一万余元,又为孙、胡二人购买衣物花费七千元。后公发现自己被骗后,经多次索要,孙、胡退还公一万两千元。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实施诈骗犯罪3起,诈骗合计一百四十八万余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三十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某、胡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用“大仙”的身份,以能帮助变财宝、办上学和帮助发财为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孙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本案中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之所以能骗得如此巨款,主要是因为受害人抱着有病乱投医或者发财心切的想法才相信了骗子的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