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

07.09.2016  19:01

  (2016年8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及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科技成果持续供给能力

  1.加快科技成果培育与产出。实施黑龙江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针对我省“十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需求,聚合各类创新主体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实施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支持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切实加大政府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力争全省R·D占GDP比重在“十三五”末期达到2%。

  2.拓宽科技成果来源渠道。支持各类重大科研计划在实现终极目标前生成的技术溢出,对实现产业化的溢出成果给予奖励或后补助。深入挖掘省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成果,对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成果给予技术交易奖励。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研究设立黑龙江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大力支持推动国防科技成果服务于我省产业发展。

  3.强化科技成果工程化。

  加强支持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实验、工业化试生产,提高企业承载科技成果的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在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4.实施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主体。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5.鼓励并支持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装备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示范工程,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推进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6.落实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研发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政策落实协同工作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市(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培训、受理等服务。

  7.打造高新区成果转化链条。发挥高新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大力支持创新创业空间布局,盘活有关资产,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8.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9.授予成果研发团队及个人优先处置权。赋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须审批或备案,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利用专项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与立项部门约定的期限进行转化;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资助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其它职务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完成科技成果之日起逾期1年不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10.给予科技人员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通过科技人员的技术股权在企业中的合理权益确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动力。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担任处级的正职领导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报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11.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国有企业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单位计提技术交易奖励和报酬或享受国家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相关规定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以上规定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12.探索使用创新券模式购买科技服务。强化创新链与服务链对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用“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创新创业成本,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示范区域,对优秀的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示范区域给予100万元奖励。

  13.支持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取消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实行备案制度。针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细分领域,以龙头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依托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建立一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

  14.奖励和补助技术交易。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五、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宽松环境

  15.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持续加大投入,努力营造促进创新的社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级新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要充分利用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技术交易双方予以奖励和补助、支持重大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事前引导、事后奖励及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各类创新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政府以事前引导方式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16.给予科研经费管理更大自主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

  17.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生成企业。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增强资本市场活跃度,围绕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完善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产业投资的创新创业资金链。通过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大会等方式,依靠充分信息交流促进对接,为科技成果提供更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助等措施给予支持。

  18.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19.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建立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定期向其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报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报告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依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20.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总结和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典型经验。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科技舆论宣传,讲好黑龙江科技创业故事,及时宣传报道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和科技人员“一朝致富”典型,传播市场经济理念,引导科技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努力形成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蓬勃发展的局面。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任务,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创造性抓好落实。科技、教育、财政、金融、税收、人社、产业、工商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大局出发,加强政策协同,分解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驻我省中直单位对本意见可按属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