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 我省出台政策细则

16.12.2017  17:31

  ●服务绩效后补助用于补充建设运营

  ●国家级孵化器可获200万元补助

  ●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有效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我省将重点支持上年度内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及重点示范大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项目两类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服务绩效后补助及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两种。其中,服务绩效后补助方式,是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从20万元到100万元分为5档,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

  而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方式,是为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动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断提升功能,完善模式,对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托我省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省内外专业孵化机构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通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引进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共建孵化器,相关补助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

  《实施细则》对于申报两类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规定了7项必备条件。如申请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的,应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资源整合和供给能力,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实施细则》强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作者:彭溢)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