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23号)

07.08.2015  19:2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2011年以来,我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和领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24家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331家被评为二级企业、4280家被评为三级企业,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净化。但进展不平衡,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一些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未按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求持续有效运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从今年开始进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二个周期,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需要,也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事故,进一步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1、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油田服务企业。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石油库(原油、成品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仍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12号)执行。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规模以下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按照自主创建、自愿申请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达标标准及等级
      1、非煤矿山企业:仍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执行。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仍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执行。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执行,二级企业标准化工作仍按照《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4〕—26号)执行。
      4、冶金等工贸行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仍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第一轮相关要求分行业执行。
      (三)实施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为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全省二级企业审查、公告、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工作,确定并公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确定并公告冶金等工贸行业二级评审单位。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三级企业,确定并公告冶金工贸行业三级评审单位;确定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审查、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工作。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由市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四)自评和评审要求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自评和评审要求程序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包括附件)。
      1、评审阶段,企业要按照行业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评审,自我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不具备自我评审能力的,可按照规定自主选择省、市安全监管局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2、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一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标准。
      3、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同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企业除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外,同时,将自评报告报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4、对于期满复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是否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期满复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应向市级安全监管局或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其确定是否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未降低安全管理水平;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无非法违法行为;
      (5)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达到相应类别,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7)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5、不具备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需要继续评审的,参照《通知》和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自评、申请、评审、公告、证书、牌匾有关程序进行。
      6、对需要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按照“谁公告、谁颁发、谁撤销”的原则,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达标企业称号: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
      (5)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行为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7、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自主选择省、市安全监管局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严格禁止指定评审单位,发现向企业收取费用或指定评审单位的,省局将采取通报、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三、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加强领导,调整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体系。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体系,确定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并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制定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在第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前,完成第二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综合监管领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情况。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第二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严格把关,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并督促企业做好每年的自评工作。同时,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同时,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及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市级安全监管局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统筹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与企业已有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对于已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体系中有不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要进行补充完善,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融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坚决杜绝“两张皮”的现象。对于没有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并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二是与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包括二级)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证延期时,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三是与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四是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36号),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