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审计整改是决定审计成果大小的关键因素,加强审计整改,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首先提出了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针对问题提出了加强审计整改的对策,主要包括建立审计整改制度,完善检查跟踪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落实等。
关键词:审计整改 影响因素 检查跟踪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号角,提出了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掀开了审计工作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新篇章。各级审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工作总要求,不断加大揭露问题、督察整改、问责惩戒力度,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
一、 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
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既往不咎、甚至玩文字游戏敷衍应付。这些情况都成为当前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责任主体问责难
仔细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其背后的人为因素不可忽视,绝大多数问题都是在领导的授意或操纵下发生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很少有人因为审计发现问题而被问责,这种问责机制的缺失造成了审计整改落实难。
(二)屡审屡犯时有发生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加之个别部门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出现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的恶性循环。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审计的权威性,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问题资金难以追缴
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花出去的钱,很难追回。例如,某学校挤占代办费等专项经费用于弥补公务费事业支出,审计发现问题时,支出行为已经发生,要求整改单位追回已经不可能了。为了应付审计,被审单位一般采取动用往年结余资金、调整日常经费等办法来补缺挪用资金的缺口。因此这种避重就轻的整改方式,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四)审计成果运用难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提出的建议具有普遍适用性,同级人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根据各自的职能,充分运用好审计整改的成果,实现审计整改效果的最大化。但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审计整改成果很多还停留在审计报告上。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审计整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很广,整改的彻不彻底、完不完整、到不到位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国家审计准则第163条至171条规定了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但赋予审计机关的手段有限;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整改的规定,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也缺乏督促整改的其他强制性措施。
(一)审计管理体制羁绊,制约了审计整改。在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属地管理和保障的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审计对财政的监督实际是对政府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形成了“下级监督上级”。
(二)权力架构设置不当,影响了审计整改。虽然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部门有审计监督检查权,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组织架构,审计机关与所辖本级审计对象属于同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审计机关对同级审计对象虽有审计监督检查权,但并没有行政管辖和命令权,审计整改建议对审计整改对象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力,其相对权威性和强制必然性不足。
(三)审计执法手段不强,削弱了审计整改。审计机关代表政府监督财政资金的运作、国有资产的变动、财政法规的执行,其责任重大不可置疑。虽然在审计的执法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作出审计决定,但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部门缺少直接的、有效的手段。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阻碍了审计整改。目前,有些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审计整改检查机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通常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了解整改情况,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过于依赖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跟踪问效乏力。
三、构建审计整改机制的对策
审计整改检查是审计报告阶段的延续,审计整改是审计成效的具体体现,审计整改的成效直接影响审计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国家审计准则在第五章第五节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体制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保障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统一管理,使其财务、人事等不受当地制约,审计才能排出各种因素的干扰和掣肘,实事求是地揭示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排除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链条,提高查办腐败案件的效率和效果,促使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由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处理工作。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完善机制。1、建立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2、建立整改问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3、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作机制。对审计查出移送纪检、检察、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上述部门应积极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4、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审计机关可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公布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通过审计公告制度,使审计监督等舆论监督及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率。(华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