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28.06.2018  16:12

  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草案共二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要求、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工作程序,审查结果的处理,备案审查工作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贯彻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适应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把经过实践总结出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制定该条例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当前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备案范围不明确、审查能力不足、职责不清以及审查程序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是适应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是总结我省成功工作经验,更好指导工作实践的需要。

  部分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中的规范表述、审查职能明确、审查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有的组成人员还建议,要解决好审查范围和界定的标准问题、纠错程序实施难的问题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素质提升问题。(作者:谭湘竹)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