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法院坚持执行不放弃为执行人追讨现金10万元
9月14日,富裕县富裕镇杨屯村村民张艳丽大娘来到富裕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霍振刚办公室,领取10万元的执行款,3年多的纠结,竟变成了化解的现实。大娘心怀喜悦,一边接款一边向执行法官致谢,感谢法官不仅为她化解了经济上的纠纷,还解了3年的心结。
2012年7月1日,被执行人张海江驾驶黑08M6759号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富裕县富裕镇铁西站前市场西胡同内时,将站在该地点批发蔬菜的申请人张艳丽刮倒,造成了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富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海江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构成七级伤残。后经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204,478.82元。在判决下达前被告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执行此案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进行了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什么也没有。申请人每天拄着拐杖,拿着判决书来法院讨要说法,按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无下落,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终结本案。但办案人员为了申请人的生活,积极帮助她寻找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海江的财产情况调查发现,他在诉讼期间将自已的房屋以顶帐的方式顶给了其妹妹,在房产部门显示价值十几万元的房屋仅顶价三万元,执行局在得到这一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为防止该房屋再次被转移,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已转到被执行人妹妹张海玲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指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之诉。在经过二审法院半年多的诉讼活动,申请人张艳丽终于打赢了官司。确认被执行人兄妹的房屋买卖无效,该房屋仍应归被执行人所有。房子虽然产权明确了,但又将该房屋给申请人变更成钱款又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况且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针对这种状况,执行局决定,找被执行人的子女做工作以求和解,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儿子家去了六次,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海江分两次给付申请人张艳丽16万元现金,于当天先给付10万元现金,余下6万元以该房屋做抵押,并于2017年8月29日前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