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将母亲骨灰错埋他人祖坟 道歉称年迈记性差
原告周某(左)在庭审中有些激动。京华时报记者周民摄
原标题:村民误挖他人坟葬母被诉后当庭鞠躬致歉
胡某欲将母亲的骨灰埋入父亲的墓地,不料认错坟头,误将母亲骨灰葬入同村村民周某爷爷、奶奶的墓地内。周某在发现爷爷、奶奶坟墓被人掘开,还被“合葬”他人骨灰盒后,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遭遇
原告称对方起初不认错
昨天上午9点40分左右,在房山法院窦店法庭,54岁的周某和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另外两名原告即周某的妹妹没有出庭。周某身穿褐色皮衣,头发梳得一丝不苟,表情严肃。
63岁的胡某坐在被告席上,他身穿咖啡色皮衣,头戴黑色鸭舌帽,帽檐压得很低,几乎遮住了半张脸。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都是房山区窦店镇二街村的村民。
周某三兄妹诉称,2015年10月16日,胡某将三原告爷爷奶奶的坟墓挖开,将胡某母亲杜某的骨灰盒埋葬在其中。周某说,去年10月29日,他和妻子去给爷爷奶奶等先人上坟,不料发现坟头被人动过,还摆有花圈,花圈的挽联上写着“孝子胡某”等字样。跟周围村民一打听,周某得知实情,遂联系胡某。
“没想到他根本不承认埋错骨灰。”周某称,他曾拉着胡某到墓地现场,指给对方看那里总共有4个坟头,分别埋着自己的太爷爷太奶奶、爷爷奶奶、父亲,还有一个坟头安葬着另外两位家人,其中太爷爷太奶奶的坟头有墓碑。但胡某还是不承认,村委会也多次协调未果。
“直到现在,4个多月过去了,胡某一句道歉都没有说。你连自家坟头都找不到,你怎么当儿子的!”周某提高了声调,情绪激动。“我这个当孙子的连爷爷奶奶的坟头都看不住。公理何在!我死了怎么跟先人说!我母亲因此气病了!已经卧床不起3个多月!”周某的声音有些哽咽。
>>表态
被告道歉称年迈记性差
“我岁数大了,记性不好,当时又着急,没看清楚,我原本记得我父亲就葬在这块地,后来才发现不对。我承认错了。”法庭上,胡某一改开庭前的说法,承认错挖坟地。
胡某称,他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火化后葬于村里公墓。“当时没有立碑,因为按照农村的规矩,等母亲千古后合葬时才能立碑。”
胡某说,去年10月,他的母亲去世。于是他就请同村的邻居丁某“打坑”开墓。
昨天上午10点,村民丁某出庭作证。“挖坟前,我们先让胡某挖了几下,他说确认是他父亲的坟地,我们就将坟头挖开了。”丁某称,挖开坟墓时,他发现里面埋有两包尸骨,一包用红色的布包裹,另一包用黄色的布包裹。
“我当时以为胡某的父亲有两位妻子,这是他前妻的尸骨。”丁某说,坑中空间狭小,他便将其中一包尸骨摞在另一包上面,腾出空间将胡某母亲的骨灰盒放入并埋上。
>>诉求
被告将坟恢复原状赔偿10万
对于胡某和证人的说法,周某非常生气并质问道:“胡某的父亲是火化的,挖出来的应该是骨灰盒才对,你们挖出了两包尸骨还不知道挖错了吗?”
证人丁某称,当时没有想那么多。“胡某当时站在我身后,我没把看到的告诉他。当时要是说一声就好了。”丁某说。
对此,胡某说:“当时虽然我在跟前,但没有看清楚,回忆后才觉得不对。这是一个误会,可以协商解决,错了就是错了,我承认。”
周某认为,胡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导致自己及亲属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活动,令人不能容忍,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人格权,给三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故要求胡某将其母亲的骨灰盒从爷爷、奶奶的墓地里迁走,将该墓地恢复原状,同时须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现场
对鞠躬致歉原告不买账
周某说完,胡某突然起身向周某鞠躬并说了声“对不起”。他表示,同意在清明节前,将母亲的骨灰迁走,精神抚慰金可以协商。
此时,周某突然情绪激动,指着胡某说:“如果我破坏你家祖坟,你能干吗?我母亲为此气病了,你知道我们家在哪儿,你也认识我母亲,可是4个月了,你连看都没有去看过她。你跟我母亲说去。我就是要求法院严格审判。”
“你怎么说话呢?”胡某反驳道。眼看双方就要吵起来,法官及时制止。
昨天上午11点10分,法官宣布休庭,称将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
>>追访
民法未明确“祭奠权”
据相关法律人士解释,中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这也是本案原告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的原因。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据了解,侵害“祭奠权”是对人格权利的一种侵害,一般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害,被侵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往往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索赔。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