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民区周边道路有望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16.12.2014  12:44

  6日,市民高度关注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关于停车场地和收费等焦点问题,立法机关经过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对发展公共交通、增建停车场地、设置免费停车泊位以及收费应当公开透明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居民区周边道路施划

  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针对城市收费停车场地过多,停车场地数量严重不足,居民车辆在下班以后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无处可停等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居民区周边道路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商业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非营业时间收费。非繁忙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繁忙路段停留十五分钟以内的临时停车不得收费。

   停车费收支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查询

  对于停车费流向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收费及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除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查询。

  对使用率高的停车泊位,交通警察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告知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引导驾驶人便捷停车。

   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重伤的受害人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的困难救助,可以给予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困难救助。(作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