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红利
15.04.2019 18:3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相关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创业就业活力,黑龙江省按照中央和省减税降费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根据国家授权,采取有效措施按上限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即,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每户每年14400元和每人每年9000元税收支持政策;给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每户每年14400元和每人每年7800元税收支持政策。两项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实施后,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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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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