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红岗: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18.03.2016  14:5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将原来‘抓人破案’的侦查模式向‘证据定案’的模式转变”  在大庆市红岗区公、检两机关联席会上红岗分局刑侦大队邵国志表示,“当然,这需要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强力配合,完善和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以客观公正的视角有针对性地引导我们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近日,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转变司法理念、完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明确逮捕条件等工作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讨如何解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就构建新型诉侦关系达成共识。

  据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该院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着力从三方面转变司法理念。一是执法办案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方面,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不能仅仅依靠口供,要重视依据客观证据定案,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以主观性证据为补充,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排除非法证据,达到严格证据标准”的证据审查机制。二是完善提前介入和引导取证机制。在共同履行指控犯罪职能中,以公诉为中心,发挥公诉部门引导作用,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以及在定性处理、法律适用、证据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做到适当适时适度介入,加强引导取证,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和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问题。同时,注意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规律,防止越位、越权、越界,避免把引导变成领导。三是严格逮捕措施适用范围。改变“够罪就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准确把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条件。该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危险性”认定及证据移送标准暂行规定》,认真分析研究辖区法院过去一年的刑事判决情况,总结相关规律,制定了《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条件的实施细则》,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案件以及辖区内社会影响大、多发的涉油案件提出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参考标准,并与公安机关取得统一认识。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检、法三机关不能仅仅是被动接受,而是要积极探索,同步转变理念,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提升案件质量,把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该院副检察长唐守伟表示。

  据了解,年初以来该院,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探索实行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将修改、完善和建立一批检察业务制度,落实在刑检业务全过程各环节。目前已修改、完善了律师接待机制,要求尊重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认真核实、及时采纳、吸收辩护律师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强化与律师的沟通协作,做到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推动形成彼此尊重、相互促进的新型诉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