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使用一般公益林收取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1.05.2016 22:27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管)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
近期,国家对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目前,我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工程建设使用一般公益林地中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政策的部分,按使用省级公益林地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余按其他公益林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31.05.20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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