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当中国遭遇“中等收入陷阱”
当中国遭遇“中等收入陷阱”
巴曙松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百度百家
本文借鉴已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两国成功经验,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行路径,进而对当前我国的财税政策提出改良建议。
一、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诱因和跨越的有利因素
(一)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诱因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中国面临步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压力在增大,在中国经济模式经过刘易斯拐点之后,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这将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缩小,用工成本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模式将难以为继,随之将会被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国家所取代。除此之外,以下因素会导致我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1、贫富差距
我国连续几年的基尼系数高居不下。具体反映在农村与城市收入差距上还会更大。从收入陷阱的形成机制来看,由于贫富差距过大(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基尼系数连年在国际警戒线4%之上),造成少数人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大部分人收入较低;另一方面,国内社保福利体系不够完善,造成国内居民“捂紧钱袋子”,不敢花钱,从而造成消费低迷,进一步不利于经济增长。因而,至少从短期来看,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对提振中国经济,提高国民收入,会有明显的效果;同时还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
2、科研创新水平
我国科研投入占比不大,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尽管我国总体申请专利数目在连年增加,每年发表在国际顶尖科研刊物上的论文数量居于国际前列,但我国科技的原创力却并不强,很多的专利产品是在国外科研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良而成,并非原研发产品。这主要出现在高科技领域,如制药,电子,信息科技等行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起步阶段,需要极力的去追赶发达国家,模仿与改良西方国家的成果,显然会提高效率,缩短进程,这也是日韩两国在战后刚开始所做的主要努力。但是当一个国家已经开始赶超先进国家时,仍然将模范与改良作为科技发展的主要战略显然是不够的。
3、教育水平
从图中可以发现,我国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和成功跨越陷阱的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拥有优良的人才,而优良人才的培育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当前我国教育水平总体并不高,尽管实施了九年义务制教学,但广大农村的失学儿童数量任然较高。更为可怕的是,我国经济在经历这几年的蓬勃发展之后,部分行业出现了脑体倒挂现象。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较大,一些民众口头时常谈及“读书无用论”。一种错误观念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时候会很大,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的改变这种脑体倒挂现象,转变这种错误的观念,大学教育的水平如果提不上去,我们就很难有强劲的原动力去提升科技实力,顺利的进行产业升级。
4、城市化进程
尽管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但这主要是反映在数量上而非质量上。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尽管我国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且长期居住在城市,但其家属和子女并没有享受原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子女的受教育程度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进一步不利于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同时,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经费主要来自于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地方税收占比很小。这并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旦土地财政面临枯竭,地方政府面临偿债压力时,债务危机可能性将会进一步加大。
(二)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的有利因素
从前面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成因分析中,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发现,从短期而言,缩减贫富差距,消除垄断,增强市场活力是当前拉动内需消费,提振经济的有效手段;从中期而言,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振兴科技产业,增强我国的研发实力,以顺利实现产业升级;长期而言,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增强国民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为科技发展,产业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原动力,而提高国民素养和能力最终落实在大力发展教育。在制定经济策略时,我们既应该关注不利因素,也应当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我国在应对“中等收入陷阱”问题时,具有以下有利的条件。
1、庞大的国内需求市场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于出口,当面临金融危机时,出口受阻,企业的生产订单数量迅速下滑,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良好时机。同时我们需要发展长期被忽视的国内市场,让国内民众能够真正的享受改革发展的果实。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具有很大的消费潜能。但前提是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百姓敢于花钱,同时,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中产收入阶层比重,形成一个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让大部分的民众有钱花,这样才能让国内的消费市场真正的发展起来,进而促进经济的繁荣。
2、高储蓄率
我国的储蓄率较高,且保持较好的态势,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有利,纵观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如韩国,日本均保持较高的国民储蓄率,高新技术产业为资本密集型产业,顺利完成产业升级需要较大的资本投入。而不发达国家和停留在“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国家,居民的储蓄率占GDP比重较低,这使得他们只有长期依赖出口低附加值商品来发展经济,缺少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当中,最终他们的经济水平始终徘徊在低增长的节点上。当前我国较高的储蓄率,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政府需要积极的引导储蓄资金到科技产业投资,以创造更多的科研产出,为我国产业升级铺平道路。
3、地域宽广
我国的地域宽广,中西部地理特征差异较大,这有利于产业升级,同时将以前赖以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转移,有利于西部经济发展,也解决了西部广大农村的就业问题,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发达地区优先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完成产业升级转移,最终让东西部形成一个产业发展的完整体系。
二、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财税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认为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政府和市场之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纵观历史,财税政策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80年代初,美国经济增长乏力,里根总统上台以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该法案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法案在当时受到了美国政坛内部人士的攻击,认为该法案会进一步加剧美国财政赤字。但美国供给学派的经济学家却认为,尽管减税可能会牺牲政府短期的利益,但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考虑,美国的经济增长和企业产业升级必须有一个宽松的税收财政环境。最终里根政府顶住了重重压力,采纳了供给学派的建议,开始实施一系列的减税方案。随后的几十年,美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期,历史证明了当时里根政府采用财税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具有合理性。以下从财税政策视角,比较分析已经成功跨越陷阱的日韩两国如何运用有效的财税制度改革来提升国家经济水平。同时为我国制定财税政策来应对“中等收入陷阱”起到良好的参考借鉴作用。
(一)日韩两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历史经验
1、日本的政策
日本在国民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并适时的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增长结构。日本的具体政策有:
(1) 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下调法人税。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日本每隔2到3年下调一次法人税税率。在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实施后,中小企业法人的税率进一步下调。明确规定,从1966年开始注册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适用减轻税率。适用减轻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上调,以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增强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日本政府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免征额、基础扣除额、配偶者扣除额、抚养扣除额和工资所得扣除额。1961年,日本建立的配偶者扣除制度,有效的减轻了工薪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统计表明,应税额在5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1960年为86.5%,1968年为40.6%;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税额占收入的比重,1960年为26.6%,1968年为4.4%。
(3) 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从1955年到1960年,企业以计提价格变动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退休工资准备金为主;在1965年到1975年,企业以计提异常危险准备金、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和中小企业坏账准备金为主。允许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计提新增海外投资额15%到100%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行业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企业购置重要机械设备3年期间按50%税收优惠、合理化机械设备等按初年50%的加速折旧优惠,并提高企业研发投资的扣除额度。
(4) 其他的相关政策。
财税政策对促进日本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也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包括:①破除垄断。为了防止垄断集团过度的控制市场,导致市场竞争不活跃,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②增加公共福利。从1960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到80年代日本就基本完成了全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③重视防腐。政府腐败会导致巨额财政资金的流失,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针对腐败问题,日本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并推出财产公示制度,结合媒体舆论报道,有效的治理了贪污腐败问题。
2、韩国的政策
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经济增长过度依靠出口贸易,当面临西方贸易壁垒的阻碍时,经济增长严重受挫。但是韩国政府及时调整产业模式,制定积极的财税政策以更好的适应产业发展。韩国的具体政策有:
(1) 调节贫富差距。
韩国主要是依靠税收调节初次分配,运用社保转移支付调节二次分配。从1980年到1990年,十年间韩国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基尼系数由0.39减到0.26。
(2)税收政策扶持研发创新。
韩国政府对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包括投资税收抵免、减免税和用于技术发展的公积金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新设立中小企业经营资产的财产税5年内减半征收,登记税2年内减半征收等。鼓励研发,企业可以按其收入总额的3%到5%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在计提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培训和创新等方面,可以税前扣除。3年期满后未使用完技术开发准备金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纳税,并加收该税金年10.95%到14.6%的利息。对法人购置用于研究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在4年内免征地方税。
(3)产业升级。
要在经济上实现跨越式增长,必须调整经济增长模式,进行产业升级。70年代,韩国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发展工业,韩国税收政策向工业发展倾斜,对重工业企业投资进行税收优惠。同时对海外企业出台了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出口风险准备金制度。1976年,韩国以消费型增值税及特种货物税来取代营业税及其他7种间接税等改革,鼓励企业投资。80年代初,韩国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是随后的经济增长乏力。韩国政府决定及时调整产业模式,以保持经济增长。政府利用财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相关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重点对从事研发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倾斜性税收政策。1982年,规定投资税收抵免仅适用于机械和电子行业。1986年,把特别折旧制度纳入普通公司税法规定。规定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改进安全与交通机器设备以及中小企业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10%的税收抵免。
已经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两国的财税改革经验,对我国当前的财税政策制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说明以财税政策为载体,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可以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财税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的财税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面对当前的经济状况,财税政策需要进行适当的微调。应该看到,中等收入陷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需要全盘考虑,多管齐下。基于财税政策视角,提出以下建议。
1、缩减贫富差距
缩减贫富差距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让先富带动后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提高国民收入的基本构想,我们已经实现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愿望。我们不能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贫富不均问题,更应该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解决。运用财税政策来调节收入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渠道来实现目标。①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缴管理。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同时根据不同的收入,实施不同累进税率的形式。而西方国家更多采取以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征收,显然更具有公平性。虽然我国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选择分类征收模式,是考虑到统一核算较为复杂。但是我国当前的信息网络体系已经能够有效的缓解这种问题。时机成熟时候,可以考虑采取以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征收。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结构。一方面要根据应税者家庭收入、消费情况,来确立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返还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增长水平的提高而上调免征额。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的较低,不能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③优化征税对象。当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非工资性收入是高收入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缩减贫富差距,应该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收比重,真正让富人交税,才是调整贫富差距的有效之举。应该适当提高对财产性收入征税、减少对工资性收入征税。④降低整体税负水平。要想根本上改变我国贫富差距大的问题,需要降低政府宏观税负水平。参考我国社科院蓝皮书数据,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34%左右,而按照世界银行报告,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占GDP13%,中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占比23%,发达国家宏观税负占比30%,数据显示,我国的税负比重已经超出发达国家水平。显然只有更为大度的全面减税,才能真正的藏富于民,让全民的收入能够真正得以提高。
2、提升公共福利品
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公共福利的质量有待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收入虽然有较快的增长,但是国内消费能力却始终不高。这主要是有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是贫富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不高,造成广大居民需要准备充分的资金以应对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问题。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三项支出占比仅14.9%。在美国,同样这三项上的开支已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61%。世界银行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中国医疗保障投入预算为6141.92亿元,但实际投入为6463.55亿元,仅仅占当年GDP比重的4.2%。总体上看,我国在公共品支出的比重有待提高。
3、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针对企业研发创新和产业升级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完善税收优惠结构。
我国在针对企业税收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而当前我国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是来自流转税种。所以应该从所得税转向对流转税进行优惠,因为科技创新在经历研发测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没有收益。因而对流转税的优惠较符合我国技术创新的特点。当前的“营改增”政策为我们提供契机,试点的成功经验表明,“营改增”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89%的企业在税改后,享受到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好处,营改增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有利于我国产业发展。①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②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③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综合以上特点,我们应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收优惠。
(2)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税收优惠对象的不同,分为“区域性”和“行业性”优惠政策。而行业优惠更能够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且行业优惠更具有税赋公平性。因而“行业性”优惠相对于“区域性”优惠对企业科技创新更具有优势。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人工智能”,“信息产业”“物联网”将会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对这些新兴行业,应该实施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同时应加强对节能减排行业税收优惠,重污染行业适当增大征税力度,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减少污染。当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因素。因而我们可以运用税收杠杆来引导产业升级,增加绿色GDP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