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虎林市法院:家庭矛盾情绪失控 欲放火泄愤获刑罚

16.12.2021  01:31


    2021年6月11日,虎林市一女子李与丈夫发生矛盾,丈夫躲在其父母家居住,女子一时愤怒情绪失控,竟想要放火烧房……

    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个塑料桶,随后在小东山加油站购买了120元的汽油,而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其公公家中。李某进入室内后,就开始向地面泼洒汽油,李某婆婆见状立马上前将装有汽油的塑料桶抢下,并藏到邻居家中。李某随后又开始砸东西,周围的邻居前来劝解时,被告人李某扬言放火,并向邻居讨要打火机。邻居见劝解无效离开后,就留下李某独处室内。

    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在屋内找到一个可以使用的打火机,可是民警发现,李某并没有真要点火的意思,她已经冷静下来坐在屋内,民警赶忙要求其交出打火机。李某交出打火机并主动配合了民警调查。

    虎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产生,被告人李某已取得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且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