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16.08.2015  11:50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1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