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隔40年再次实行特赦 将释放四类罪犯
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第一类罪犯是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目的在于体现这次特赦的历史意义。第二类是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涉及贪污受贿、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第三类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第四类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贩卖毒品等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据介绍,草案将特赦对象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是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情况。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有中国媒体报道称,这是40年来中国的首次特赦。新中国成立后共实施了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除第1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均为战争罪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24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特赦是适时而适当的,我们能在社会上赢得更多民心,获得支持和认同。这次特赦与过去几次有显著不同,此前几次特赦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次特赦的法律意义更浓一点,在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它实现了宪法赋予的权力,体现出我们刑罚制度也有其宽厚人道的一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问题专家阮齐林教授24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此次特赦不仅体现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意义,而且体现了人道主义,给特定范围内的人与家庭带来欢乐和正能量,减少社会痛苦。另一方面,草案中规定,贪污腐败分子、涉恐涉黑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分子不在特赦之列,政府借此表明了政治立场——对这些犯罪分子不妥协,起到了警示的教育作用。这次特赦会在中国历史上,以及国际社会中产生积极的作用。有分析认为,这次特赦展现了我国的大国形象,体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利于激发民众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展现出政府的执政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