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年案件情况分析
2015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50件,同比增长51.16%,案件标的额20.84亿元,同比增长96.60%。在受案数量和受案标的额均创造历史新高的同时,案件的审结数量也在稳步增长。2015年共审结案件598件,同比增长77.45%,占立案总数的92.00%。其中,裁决250件,和解、调解及当事人撤案348件,调解率为58.16%。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连续3年没有被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
一、2015年受理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大幅提高
2015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650件,超过2014年51.16%。12月受理案件最多,达到121件,超过了去年的116件,主要原因是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的集团仲裁案件。2015年1月至11月,各月受案数量比较均衡,平均每月48件,其中2月、4月最低,为31件,7月最高,为65件。
2015年哈仲受理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共175件,占受案总量的27%。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地的案件为103件,占受案总量的16%;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外地的案件为72件,占受案总量的11%。外地当事人住所地基本覆盖全国范围,涉及辽宁、吉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湖北、江苏、海南等多个省份的城市及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哈仲在宣传推广方面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开展活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二是仲裁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哈仲的仲裁服务和公信力已逐步得到广大社会经济主体的认可。
附图1:2015年哈仲各月受案数量图
附图2:2015年哈仲案件当事人地区分布图
(二)案件类型有所增加
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68件,占25.85%;借款合同纠纷122件,占18.7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3件,占15.85%;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65件,占10%;买卖合同纠纷51件,占7.85%;租赁合同纠纷47件,占7.23%;合作经营合同纠纷38件,占5.85%;服务合同纠纷21件,占3.23%;转让合同纠纷14件,占2.15%;旅游合同纠纷5件,占0.77%;征迁补偿合同纠纷4件,占0.62%;土地出让合同纠纷3件,占0.46%;供热合同纠纷3件,占0.46%;技术开发合同纠纷2件,占0.31%;保险合同纠纷1件,占0.15%;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件,占0.15%;加工承揽合同纠纷1件,占0.1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占0.15%。传统案件类型仍然占主导地位,数量占前四名的纠纷依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哈仲在传统优势领域依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新兴领域市场还有待加大推广力度,开创新的增长点。
附图3:2015年哈仲案件类型统计图
(三)案件标的额各月不均衡
与去年相同,各月受案标的额仍不均衡,其中4月标的额最高,达4.33亿元。2月、5月、7月、12月标的额均超过2亿元,8月、11月标的额超过1亿元,1月、3月、6月、9月、10月标的额在3千万至8千万之间。受案标的额不稳定,标的额大小具有偶然性,这与受理案件类型较窄有一定关联性。
附图4:2015年哈仲各月受案标的额图
二、2015年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4年结转案件204件,2015年新立案件650件,共854件。2015年共组成仲裁庭539个,其中普通程序案件214件,占39.70%,简易程序325件,占60.30%。鉴定案件29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3.40%。2015年未结案件170件,其中2014年结转案件18件,2015年新立案件152件。
附图5:2015年哈仲仲裁程序比例图
(二)案件结案情况
2015年共审结案件598件,占立案总数的92%,比去年337件上升77.45%,其中:裁决250件,占结案总数的41.84%,和解、调解及当事人撤案348件,占结案总数的58.16%。所结案件中,2014年结转案件186件,2015年新立案件412件。
哈仲已连续3年没有被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这一方面得益于我们一直强调办案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以及我们积极开展的与此相配套的一系列培训活动,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市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图6:2015年哈仲审结案件比例图
(三)仲裁员参与办案情况
2015年,参与办案的仲裁员比例继续提高,共264人参与办案,比2014年多出62人,增长了30.69%。共组成仲裁庭539个,共指定仲裁员708人次,其中指定首席仲裁员214人次,独任仲裁员325人次,指定边裁仲裁员169人次,共123人。申请人选定仲裁员176人次,共89人,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100人次,共62人。从指定仲裁员的类型来看,指定边裁数量有所减少。随着哈仲近年来的宣传推广,当事人仲裁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当事人不选择仲裁员的情况已经大幅度减少。在组庭的216件普通程序案件中,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比例达到81.48%,被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比例达到46.30%。
附图7:2015年哈仲指定仲裁员比例图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案件调解效果不佳
今年案件的调解率为58.16%,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说明仲裁的快捷性、终局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仲裁员在办理案件中欠缺调解意识,缺乏必要的调解手段。部分案件如果加大调解力度,仍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二)案件存在超期现象
除部分案件是为促成当事人调解及案件涉及鉴定而正常延长审理期限外,仍有部分案件超过规定的审理的期限。一是案件确实复杂、双方争议大,案件有关事实需要多次开庭审理才能查清。二是个别仲裁员对于仲裁程序不是非常熟悉,在办案过程中对出现的程序问题不能很好把握,导致案件审理出现障碍。三是仲裁秘书在案件程序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未能严格要求仲裁员按照办案时限推进案件。
(三)案件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立案和案件审理中,仍存在标准不统一、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当等现象,工作流程上不够标准化、规范化。应当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力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强化工作人员遵章守纪、照章办事的意识。
四、下步工作
(一)加强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2015年案件数量虽然较去年有了大幅度上升,但仍存在案件类型单一的特点,2016年要继续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拓展仲裁法律服务新领域,逐步改变受案结构比较单一的局面,力争在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领域有所突破。与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保持联系,以案例说法、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仲裁制度特点和优势。积极与金融、保险、工商联、各大行业协会及其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协作,召开行业座谈会,为各行业协会及各大、中型企业规范合同文本,落实仲裁条款。坚持宣传形式多样化,推广领域重点化,力争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破。
(二)严格案件审限管理,加强仲裁员监管力度
今后要继续加强对审理期限的监控,在遵守仲裁规则的前提下,尽量压缩仲裁程序时间,尤其是缩短仲裁委内部的工作时间,做到不因人为原因延误审理期限,保证案件始终处于向前推进的状态中,努力提高结案率。加大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执业纪律检查、评议。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仲裁业务研讨,提高办案水平。
(三)规范部门内部建设,提升仲裁服务水平
2016年要全面梳理并完善立案、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制度,尤其是对仲裁规则、办案程序规范等实践性强的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程序性规定不明确、易于让当事人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整理,以便在适当机会进行修订。加强部门内部的团队建设,形成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对仲裁秘书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仲裁秘书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水准,为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人才,从而进一步提升仲裁服务水平。
(来源: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