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25.08.2014  15:4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公安厅:

为规范我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地)、县(市、区),自2014年8月1日起,将原单独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其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票据使用、缴库科目及资金监管等征收政策,统一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8月1日后,各市(地)、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行征收文件到期时,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将在新批准的文件中陆续增加本通知相关内容,届时本通知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