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与信任
引 言
毋庸讳言,人民法院经历了迂回曲折、循环上升的发展道路,尤其是近年来,面对局部人心浮躁、观念扭曲、信念缺失、追星竞富等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社会“阵痛”,绝大多数法官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坦诚做人、坦率做事,但一些地方的个别法官却没能坚守职业信仰,为关系、人情所折腰,为金钱、美色所倾倒,成了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面对法院,老百姓该怀疑还是该信任,可以说,人民法院正在经受一场严重的信任危机。
“谣言止于智者,怀疑止于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正式提出了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工作号召,可以说,这是全国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信”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以周强院长为代表的最高院新一代领导集体以及全国法院人面对审判工作的阳光心态,展示了法院人从自身做起,敞开大门与公众坦诚相见、直面沟通、强化互信的坚强决心。
正如周强院长所说,这是人民法院史无前例的一项浩大工程,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1):首先,它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路径;其次,它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是确保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有效方式;再次,它是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透明度,彰显司法功能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运行实践中,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影响,在财物、人员、程序、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从表面看,平台建设的完善似乎并不太难,只要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就能解决,但问题远比预想要复杂得多。毕竟,不足的出现和问题的产生不是孤立的,而是深深地嵌在整个司法机制运行环境之中,我们不可能脱离由来已久的习惯、观念等既有层面的东西而寄希望于迅速达到所谓的“理想状态”,也不可能仅通过外科手术式的局部改良来实现。因此,在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着眼审判规律,进一步探寻有关平台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平台建设的完善之道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管窥平台建设运行的总体效果
作为全省司法公开示范院,笔者站在大庆高新区法院一院的视角,横向对比观察全市已开展试运行的兄弟法院,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半年来的平台运行总体呈现出五个良好态势:
(一)审判质效提高了。从质量上看,平台运行之前的半年,全市基层法院通过质量查评共发现文书排版误差、合议庭笔录不全、卷宗倒装等质量瑕疵案件27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0.12%,平台运行以来,只发现了4件质量瑕疵案件,下降了85.2%,占同期受理案件的0.014%,下降了0.106个百分点;从效率上看,各项业务数据呈现“五升四降”的良好态势,综合结案率、结案均衡度、服判息诉率、综合调撤率、实际执结率分别上升了1.04、5.58、0.74、0.56、4.68个百分点,上诉率、重审改判率、案访比分别下降了0.36、0.17、0.0027个百分点,超审限案件更是降到零。
(二)群众满意度上升了。从一份匿名调查问卷结果看,群众满意度由之前半年的83.6%上升到了现在的94.7%,反映的问题也由过去相对集中在怀疑司法公正、揣测暗箱操作以及对个别法官的投诉,更多地向工作态度、司法礼仪、法律释明、社区服务等多元化方向转变,投诉也逐步向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转变;从办案效果上看,通过深化司法公开,从立案到结案,一切都放在阳光下“晒”,让赢的有理、输的明白,当事人和律师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度逐步回升,绝大多数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信访接待环节更多地是接待既存的老信访户,新访量较往年同比下降了近四成。
(三)审判规范化加强了。从导诉、立案、分案、排期、庭前准备、庭审、合议、制作文书、宣判到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全审判流程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公开,法院工作人员时刻保持紧张状态。尤其是庭审直播系统,以大庆高新区法院为例,当事人通过身份认证,在法院内部专网上可以随时调取和观看庭审实况,公众也可通过法院政务网站随时观看庭审录播内容,这让法院参与开庭的人员,宣布庭审纪律、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休庭合议到宣判,语言、举止、神态完全按照庭审规范化的要求,不敢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平台运行以来,全市未收到一起关于审判程序方面的举报、申诉和投诉。
(四)法院管理升格了。应了铁人王进喜同志的一句话:“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平台运行以来,全市10家基层法院共出台了院长值勤月、院长释法明理、班子课题攻坚、“121”民商事审判模式、庭审规范化35不准、全员信访责任制、工间操制度、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实施细则、执行公开平台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等近百项旨在严格法院管理、提升工作质效、树立有为形象的工作制度,其中有近三成是关涉规范平台建设自身的。其中,高新区法院强化推出并逐步完善了“领导带审制”, 院庭长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办案、变幕后指挥为台前演练,深入审判一线带头办案,全面激发了队伍活力,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实现了队伍零违纪、案件零差错、作风零有理访、管理零事故,相关经验在全省范围内交流学习。
(五)司法作风优化了。司法信息不对称最容易诱发腐败,腐败是隐蔽进行的,一旦公开了,它们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而单纯依靠法官自身的品格自律并不足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平台运行以来,通过将法院掌握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形成有效的他律机制,使司法不端或司法腐败行为无处遁形,让法官们更加注重自身形象、社会评价和同行认可,从而努力展现健全的法律人格、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精湛的业务能力,避免当事人对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统计显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收到的举报、投诉信件由之前的平均每月10多封下降到了目前的一两封,在各院的信访环节,未发生一起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作风问题的投诉,当事人评价法官是“拉不去、请不到、攻不破”。
二、平台运行中的现实问题与不足
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浓墨重彩的一笔,是人民法院建设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基本方向。试运行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各地法院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完善。下面,借助从调研、参观、走访、问卷、会议交流以及浏览新闻等多渠道掌握的信息,笔者重点从财物保障、人员配给、程序设置、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财物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均衡”:
一是资金保障不均衡。平台建设内容中的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化与规范化、手机短信平台、诉讼档案电子化、电子触摸案件查询系统、数字化法庭、执行指挥中心等几十项建设内容以及功能拓展、日常维护与升级等事项,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据业内人士以中等档次估算,仅先期建设投入资金就至少需要80到100万元,排除设备损坏重置的因素,每年光用在维修、维护与升级等方面的费用至少需要5到10万元。对于地方财政状况稍好、党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法院来说尚可承受,但对于经济状况相对落后、地方支持力度不大的法院来说,难免捉襟见肘。目前,有的法院已按最高院出台的意见要求,初步建设完成了平台建设所要求的各项内容,而有的法院还在观望阶段。
二是软硬件配置不均衡。电子设备的价格与质量、使用寿命、后期维护频率及费用直接挂钩。与资金保障不均衡相对应,排除尚未开展实质性平台建设的一些法院,在已经开展平台建设的法院中,有的法院投入力度较大,统筹规划设计和安装调试均达到了较高水准,所选设备全部都是知名品牌,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软硬件配置都比较高,预先考虑到了软件兼容、扩容和硬件拓展、添置的需要,运行状态也十分稳定;反观经济水平一般的法院,无论设备品牌、软硬件配置以及扩展功能,都不尽人意,系统极不稳定,无疑增大了日常调试维修的工作量。
三是基础环境不均衡。信息化是科技时代的主题,是现代法院管理的发展方向。纵观各地法院,建院时间与信息化、科技含量总体呈反比态势。90年代,尤其是2000年以后建院或新建审判办公大楼的法院,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集成机房、UPS室、监控系统、科技化法庭等的一体化设计与建设。诸如大庆高新区法院于2011年新建的审判综合楼,更是实现了数字化法庭系统、楼宇监控系统(含红外动态感应功能)、一卡通门禁系统等8大系统24个子系统,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反观一些与共和国同龄,或是70、80年代建院的法院,建设之初并没有对信息化建设的考量与总体设计,遇有信息化建设任务便绞尽脑汁想办法,穿孔、打眼、走线、改造、旧设备赋予新功能、后台设备分散安装等等,个别法院甚至将濒临使用寿命的电脑身兼数职、一机多用,一台电脑在内外网之间反复切换,是办公电脑、资料存储的电脑也是数据交换电脑,既能用来做文书上传、也用来开展流程管理,不仅不利于日常的维修与维护,也降低了使用效率以及安全性、稳定性。
(二)人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
一是观念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平台建设认为可有可无,缺乏紧迫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片面的认为搞司法公开过多地牵扯人力、物力、精力,只要把案子办好,不出大问题就是没问题,有典型的事务主义倾向。首先,表现为对下督导不力。满足于一般性地要求和部署,态度不积极,推一推、动一动,下面干没干、干得怎么样,较少过问,时间久了,对干警的积极性势必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表现为自我学习不深。偏重于对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信息化应用技术研究得相对不够,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电脑操作都没有掌握,直接导致出现了外行领导内行、工作部署言不及义的“两层皮”现象。再次,表现为创新方法不多。墨守成规、思路不活,不能结合法院自身实际,创造性、超前性开展工作,只顾固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或是片面地追求工作落实不走样,上面让做什么就做什么、上面让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推一推、动一动;或是只看眼前利益,认为通过检查验收即可,缺少长期规划、长远打算;或是生拉硬上,不讲客观规律,为追求进度而搞破坏性建设。
二是技术水平不到位。平台建设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信息技术应用问题,诸如庭审视频数据传导、压缩、转码,监控数据的调取、剪辑、播放,诉讼服务中心电子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软硬件系统的维修、维护、升级与扩容,等等,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或是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否则难以实现持续、高效、有序运转。纵观各地法院,有的法院没有单独成立信息中心、也没有专门配置技术人员;有的法院虽然有专门技术人员,但业务不精、态度不佳;有的法院虽有信息中心,但或是隶属于办公室、或是隶属于研究室、或是隶属于审管办,再次出现专人不专用、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有的法院甚至由书记员或法警一人身兼数职,既是庭审书记员、卷宗装订员又是流程管理员、信息技术员和数据上传员,如此种种,不能防患未然,出了问题再上人,故障维修、系统维护、扩容建设都无法得到及时、得力的人员保障,极有可能诱发工作瑕疵,甚至是系统瘫痪。
三是数量配给不到位。按照平台建设的内容和规模,考虑到法院办公电脑、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弱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与升级,应该成立专门的信息中心并配置3-5名技术过硬、态度积极的专业人员,专司其职、分工协作,以确保全部信息化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反观现实中的各地法院,很多没有成立专门的信息中心,其职能分散在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等多个部门,分别由多人实施,这非常不利于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有的全院只配备1名专职信息技术人员,经常顾此失彼,忙得不亦乐乎;有的虽保持在3-5名技术人员,但大多不是计算机专业或学业不精人员,很难胜任当前日益复杂、深化的信息工作。
(三)程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不严谨”:
一是公开理念不严谨。当前,司法公开在不同层面存在的不尽如人意之处,追根溯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理念占了主导地位。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运行方式,而非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于是,司法公开更多地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2)
二是终端操作不严谨。由于在平台建设的三项内容中,上传、服务、公示等大部分终端操作都是书记员、法警完成的,由于领导、法官对其相对缺少监督约束,交待之后便让书记员放手去做,而受书记员业务范围、业务能力和专业特点所限,导致了一些不应有的工作瑕疵,有的还相对严重。例如,有的由于不懂或者马虎,没有做好鉴别工作,把依法不应该上传的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文书上传网络,后又协调后台服务人员予以删除;有的对裁判文书自动纠错系统使用不熟练,又不虚心学习,结果把排版有误或有错别字的文书上传网络;有的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的开庭排期、诉讼须知、立案收费标准内容排版有误,甚至自相矛盾;有的公开的法官、执行员以及被执行主体变更等案件信息有误;有的立案导诉人员司法礼仪不过关;有的诉讼服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较低,对当事人提出的诸如电子触摸查询机使用细节、诉讼常识等简单问题都难以解释清楚;有的在庭前不对数字化庭审系统进行检查、调试,开庭时发现问题才调试;有的已经开庭了,才想起来开启数字化庭审系统,如此等等,不胜枚举,说倒底还是人员素质和工作态度的问题。
三是查验审批不严谨。前已述及,司法公开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凡是公之于众的东西,每一个字、每一份表格、每一张照片、每一段图像都事关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试想,人民法院这个掌握生杀予夺、居中裁判大权的司法机关,对待事情都不认真、不严谨,公信力还从何而来呢?为确保万无一失,就必须强化监督,要知道,一件事情有领导和上级严格的审批把关,出现问题的几率就不大,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法院,由于缺乏审批环节,或是查验审批不严,却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审批权限都交给书记员自己操作,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质量却难以保证;有的法院领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提高工作质效,允许没有法职的工作人员也分流办理执行案件,制发的裁定、通知等执行文书,只能借用有法职的执行人员的名字,公示内容出现误差便在所难免了;有的法院院庭两级领导对法官呈报的裁判文书形式审查不严,疏漏同样在所难免;有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公开内容每天由工作人员直接上传,而没有经过提前审批,难免出现瑕疵,等等。
四是事项设置不严谨。在具体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上,各地法院的设置并不完全统一,有各自为政的倾向。究竟是应该强化形式公开还是强化实质公开,还是两个都要搞?究竟是强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还是强化审务公开,还是三个都要搞?究竟是强化网站公开、服务公开还是强化自媒体公开,还是三个都要搞?笔者认为,应该做到“公而有度、开而有序、循序渐进”。反观有的法院,搞庭审网络直播录播或是图文直播,往往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观看人员少,远没有通过精心准备直播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庭作出法律裁判来得实在,带来的效果可能一百个普通案件也比不上;(3)有的法院除了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事项外,事无巨细全部公开,不仅增加了工作成本,也出现了问题。例如,调解过程若执意播出,则公开了当事人的合意倾向,社会效果不会太好;有的法院把手头的审判工作全部放下搞“法院开放日”,虽然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但在活动期间也要验明身份、组织安检、明确纪律,而不能搞得像旅游景点;有的法院搞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固然可观,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并不强,业内同仁看不通、公众人士看不懂,不仅无益司法公开,甚而会降低司法公信。
(四)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严格”:
一是绩效考评不严格。绩效考评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手段,没有一套严格的绩效考评体系,乐观地期望靠人的政治觉悟来推进平台建设和司法公开,效果注定不会理想。而现实中,虽然最高院出台过总体性的、各地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的绩效考评办法,但落实效果不好,各地试点法院并没有据此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细化的考评细则,间接导致了一些本来积极性就不高的法院工作进度滞后、工作效果不明显,形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被动局面。
二是工作标准不严格。最高院专门出台过司法公开示范院工作标准,目前各院也正在参照使用,但从总体上讲,最高院的这套司法公开示范院工作标准相对笼统,只是概括性地说明了条框问题,指明了大体上应该做什么并确定了每项工作的参考分值,但具体对于什么应该公开、什么不应该公开、应以什么方式公开、每一公开事项的标准底限如何、如何评定达标等级等问题规定不细,亟待各地法院以最高院标准为参照,出台更加细化、管用好用实用的工作标准。
三是责任体系不严格。责任就是压力,没有压力,管理势必松懈,管理松懈问题必将随之而来。司法公开事关重大,究竟应该由谁主管、谁分管、谁来具体负责,应该归属哪个部门,出现差错应该由谁负责,综观各地法院运行实践,并不十分统一。从分管部门看,有的法院落在研究室、有的落在审管办、有的落在办公室、有的落在政治部,还有的法院由上述部门分工协作,各负责一块;从分管领导看,有的法院以部门负责人为牵头人,有的以分管院领导为牵头人,还有的以院长为总牵头人;从问责机制上看,有的法院是谁出了问题谁负责,有的是问题的处理连带部门负责人,有的则要层层连带,工作人员出了问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甚至院长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平台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协调,提供一个切实好用的物质保障平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解决平台建设的财物问题关键还是一个“钱”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省以下法院尚未试行垂直管理的背景下,解决资金保障不均衡的问题应该从三个渠道考虑:一是从中央财政解决一部分。最高院、各省高院应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建设经费,加大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基建装备经费的投入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二是从地方财政解决一部分。各地法院要与地方财政积极沟通协调,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应积极申请拨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应积极争取调整财政预算,设立司法公开建设专项经费。同时,最高院、各省高院也要以文件形式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三是从法院自身解决一部分。要分清法院建设管理的“大小头”,常规的不是急难险重的工作事项和建设内容尽量往后放一放、让一让,日常消耗类的办公经费、财装经费、交通经费、水电油经费、宣传经费等等,能压缩的尽量压缩,压缩出资金来用在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上,把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
至于软硬件建设的问题,出于后期维修、维护、升级和系统兼容性、稳定性的考虑,笔者的观点是,能一步到位的尽量一步到位,可以统一指定3-5种口碑较好的品牌和型号备选。对于信息化建设基础环境薄弱的老院,可以“群教”活动为平台,尽量压缩办公空间,让出空间足够的专门房间建设信息中心机房,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视情况合理辟建信息中心建设用房。
(二)强化投入,建设一支切实能干的人力资源队伍。平台建设需要有一支讲政治、懂技术、讲奉献的专业队伍投身其中。为此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以高压态势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以一种“不换思想就换人”、“不能成事就让贤”的气魄,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引领工作。通过开会明确目标、下达任务、规定时限、确定标准,最高院抓高院、高院抓中院、中院抓基层院,一级抓一级、一级压一级,各级法院负责对内的思想引领工作,切实把思想迅速统一到最高院的工作要求上来;二是以强化培训解决技术水平问题。各省市法院要组织辖区内的信息技术人员集中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采取口头传授、实践操作、考试测评等多种方式,确保人人达到标准要求,对学业不精人员所在法院要下发通报,责令限期调整人员。三是以硬性指标解决人员配给问题。从发展趋势上看,各地法院都要单独成立信息中心,如前所述,每个法院的信息中至少都要配备3名以上专门技术人员,只能多不能少,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多配给一些。信息技术人员对弱电系统综合管理、办公设备维修维护、司法公开技术支撑等内容,必须一专多能、分工协作,不能一人身兼数职。
(三)强化统筹,创设一个切实通用的示范操作模式。示范法院要起到示范法院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一是形式和而不同。真正拿推出一个完全符合最高院精神、各地法院均可据以效仿的经得起推敲的标准化司法公开示范院,各地法院在效仿学习、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要结合自身特点做好自选动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正所谓“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二是理念贯穿始终。要以“群教”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教育,重点开展好司法公开理念的大学习大讨论,切实优化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以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姿态开展工作,使司法公开更多地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三是软件强力纠错。组织谙熟法院工作的人员与信息技术人员一道,对现有裁判文书隐名纠错软件系统进行深入开发,切实增强格式、病句、错别字、自相矛盾等处的识别、提示和纠正能力。从概率上讲,只要是人操作的事务,一定会有错误率。既然如此,就要对各个法院附权限开放后台管理功能,以便对误传、误报的文书能够及时修正和删除,以保证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同时,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招标选取专业公司对全国法院的流程管理和执行公开平台软件进行统一完善开发,尽量增加自动化、信息化模块,减少人为因素。例如:以IP地址识别的方式限定案件审批权限,一台电脑只能在一个环节进行审批,以规避领导由书记员代行审批职权的现象,等等。
(四)强化手段,打造一套切实管用的责任追究体系。既然要做就要做好,既然是好事就要坚持到底,既然要坚持到底就要强化管理。怎么强化?就是要切实建立管用好用的考评标准体系:一是实施高位领导。作为天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开工作内容繁杂、工作量偏大,又必须做好做细,所以应实行高位领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模式,日常工作应由审管办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总结反馈和运行监控,具体技术支持应落给信息中心,同时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一级抓一级,层级负责、连带问责,以确保工作质效。二是统一公开事项。由最高院统一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事项一览表》,全国法院可以此为参照,结合自身实际,读懂弄通究竟应该公开什么、不应该公开什么。三是明确工作标准。最高院应首先出台一套《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标准》,各级法院可依此确立自身的工作标准,但相比最高院标准,只能从严不能从宽。唯有如此才能深入统一思想,读懂弄通究竟什么事项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好。四是严格考评措施。最高院对高院、高院对中院、中院对基层院要逐级建立对下的考评措施,各级法院对内也要严格考评,由“一把手”负总责,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领导要切实负责督办、监管职责,不管谁出了问题,领导都要负连带责任,并将此项工作与干部任用、评职晋级和评先选优工作挂好钩,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结 语
司法公开作为深化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系统的生动体现。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笔者坐而论道,侈谈司法公开之道,难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愿以此抛砖引玉,相互交流学习,以期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不断打开新局面能有所助益。
(作者单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