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4〕—72号)

08.09.2014  14:1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关于印发〈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市(地)要充分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安全工作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做到每个企业了解熟知,把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自觉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和《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粉尘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范使用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切实提高防治粉尘爆炸水平。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市(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4〕46号)要求,督促企业自检自查,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对不符合《规定》和《通知》要求的,要纳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粉尘爆炸事故。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4年8月15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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