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房屋租赁新规 转租房须拿出房主同意证明

09.04.2018  12:11

  为了规范我省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省出台房屋租赁新规。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对租金、押金及物业供暖等双方承担费用做出规定,除了政府公租房外,以后市民租房都要使用这种合同文本。

   转租房屋要有房主证明

  据了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经纪服务合同如有与房屋租赁合同相抵触的内容,则要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在居住方面,按照我省合同文本规定,出租的房子不得在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此外,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等费用应列明双方如何承担,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交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甲方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擅自改变用途房主可收回房子

  此外,除不可抗力外,出现几种情形之一,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迟延交付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经催告后,在三十日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欠缴各项费用超过约定金额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结构的;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且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给他人的。(作者:于燕)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