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7.03.2016  13:4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有关投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有关精神,鼓励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现将《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对全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可能产生代偿风险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是指专业从事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企业。

      第四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组织完成对省财政补助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给予补助。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倾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可申请代偿风险补助:

      (一)我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业从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信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审保分离、分级审批、

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操作程序规范,健全了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按行业规定建立了企业代偿准备金制度。

(四)受保企业为注册和经营在我省的中小微企业,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

      (五)接受财政部门监管,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六)担保收费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经营业绩良好,上年度对中小微企业担保责任额达到注册货币资本1.5倍以上。

 

第三章  申报时间与材料

      第九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20日前。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应递交以下资料或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一)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财政补助申请表(原件,附件1,简称《申请表》,下同);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信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与申报额度相对应的每笔担保业务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放款或借款凭证、保费收据;

      (四)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情况表(附件2、附件3);

      (五)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必须提供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8%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

      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年每笔担保责任额×年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本条款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

      再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并且分担风险的,按其担保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的确认应是法律裁决或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对单一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额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货币资本10%的,按注册货币资本10%计算担保责任额。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申报省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查阅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档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资格或申报数额不实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受理申报的市县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对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担保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数额。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补助资金额度下达省财政补助指标文件。市县财政局根据指标文件通知有关担保机构;对省属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知有关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补助指标文件后,应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拨付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于20个工作日内拨付省属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2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代偿风险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于次年上报申请时,同时报送上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资金和财政部门截留、挪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补助申请表

          2.担保机构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情况表

3.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情况表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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