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2月15-28日)

09.03.2015  16:19

   一、总体改革部署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强调:科学统筹突出重点对准焦距,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习近平强调,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会议强调,党中央已经明确,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建立由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统筹落实的推进机制。要根据改革举措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推进条件,部署改革推进的步骤和次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统筹协调。要抓紧编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中长期规划,以施工图方式明确190项改革举措的改革路径、成果形式、时间进度。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各改革方案牵头部门对出台的改革举措要进行检查,重点了解和调研改革举措落实情况。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削减三分之一以上目标提前完成。据2月27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信息,2014年全年,国务院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完成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的任务。到2014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初步实现了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1/3以上的目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205项,还剩248项,预计今年完成。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五、财税体制改革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还就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效应,大力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财政部经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加免税品种类,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二是放宽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六、金融体制改革  

  人身险费率进一步市场化。为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于2015年2月16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万能险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与分红险、投连险一同属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放开前端。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二是管住后端。集中强化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高,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三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体现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以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确定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并于2013年成功迈出第一步,放开了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放开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是第二步;保监会将继续稳步推进第三步——放开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力争早日实现人身保险费率的全面市场化。

   七、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中韩自贸区完成谈判。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中韩自贸区谈判于2012年5月启动。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

  丝路基金起步运行。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信息,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9日在北京注册成立,并正式开始运行。丝路基金是由外汇储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原则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重点是在“一带一路”发展进程中寻找投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投融资服务。

  上海自贸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月28日发布的《201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2013版的190条减少到139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年区内新增注册企业11440户。其中,内资企业9383户,注册资本3329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57户,合同外资118亿美元。集聚总部经济企业258家,其中亚太营运商22家。年内全面实施第一批服务业六大领域23项开放措施。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制度,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部门推出60多项创新举措,进口平均通关时间比区外减少41.3%,出口平均通关时间比区外减少36.8%。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新一轮对外开放措施全面落实。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有序推进。自由贸易账户、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稳步实施。已通过分账核算系统验收的10家银行共开立了9741个自由贸易账户;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3226亿元,其中,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累计金额197.28亿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收支总额783亿元。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区内27项制度创新成果已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

   八、地方改革  

  天津市年内将推进26项改革。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日前介绍,2015年该市将推进26项改革任务,集中力量在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配套改革、投资体制改革3项重要领域实现突破。天津将尽快出台投资和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推动有关行政服务、投资管理、贸易活动等便利化举措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配套改革方面,天津争取公共服务协作、社保衔接、人才流动等改革举措在天津先行先试;推进地方层面能率先实施投资贸易便利化、绿色供应链管理等配套措施。此外,天津将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核准事项;精简前置审批要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的前置要件;推动投资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天津还将启动多项试点工作。如启动滨海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域试点,为全市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境外投资基金、外债切块管理、境外发行人民币债试点等。

  青海省取消和停征二十二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青海省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青海省设立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义务教育住宿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中小学取暖费、高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中等教育自学报名考试费、城镇门楼地名标牌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工伤劳动鉴定费、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技工学校学杂费和委培费、技工学校住宿费、党政干部培训费、党政干部住宿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研究生报名考试费、研究生课程培训费、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护路联防费、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管理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22项收费项目取消和停征后,开展相关工作所需成本性支出,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