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处置政策解读
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处置政策解读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佩钢
2016年4月
问:从 2014 年 11 月份以来,省政府相继部署启动了省直和市县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工作。请您先谈一下开展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工作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开展这项工作,省政府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基于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底数的考虑。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政府系统存在着大量闲置浪费、出租出借、使用发生变化且低效、无效的办公类资产。摸清这些资产的底数,盘活配置这些资产,并将其投入到创造社会财富,能够形成现金流和税收的生产部门中,既可以减轻经济下行压力,也可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更好地造福于龙江人民。 二是基于有效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考虑。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和盘活,可以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是基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考虑。 对有编制的、现已从事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核定或划转为国有企业资产,是一项为事业单位改革打基础、清障碍、用资产清理倒逼人员改革的前置性工作。 四是基于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的考虑。 清理处置非办公类资产,解除和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从源头上切断利用国有资产寻租的行为,贯彻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
问:这次清理处置资产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
答:清理范围: 一是 此次清理处置的资产主要是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凡与办公没有直接关系或办公作用发生变化的无效、低效办公类资产,包括处于闲置、出租出借、经营使用或其他非办公状态的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地进行清理、认定和处置。 二是 埠外的政府性资产。各地各部门在埠外的所有政府性资产都要全面清理、如实填报,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外办事机构资产及其在区域外、景区内的其他类别资产。
清理工作重点:
一是补办证照。 对在清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和不全的,都要依法依规全面补办,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财政、住建、国土、消防等部门抽调专人、依据政策、按照流程、集中补办。
二是纠偏合同。 对各单位已签订的在租资产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产权单位,对租赁期限超法定年限、租金明显有失公允等问题先自行纠正整改;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未经出租单位同意转租、私自变动房屋结构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合同,确保在租资产所签合同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管理。 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0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金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履行终极财产所有人职责。
四是支持 “ 双创 ” 。 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将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等,特别是各高校要积极主动地将非办公类资产清理辟建为大学生创业创新园。各级政府要对适合于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资产更多地引导用于补充孵化器建设,与大学生创业园形成互补,营造整体创业创新氛围。
五是招商拍卖。 加大筛选认定可招商拍卖资产的力度,使其配置到产业部门,进行统一公开竞价拍卖。要规范拍卖资产的工作流程,对拟定招商资产,可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转让或招租底价评估,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本地产权交易机构对招商资产公开挂牌交易。要充分披露招商资产信息,流拍资产允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降价处置,并重新组织挂牌。
问: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出来后处置方向是怎样的?
答:按照2015年省政府第54次专题会确定的“科学合理,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转则转、宜重组则重组”的原则,以及今年省政府第16次专题会议研究的意见,此次清理处置方向确定为5种方式:
一是招商拍卖。 对各单位闲置的资产、整体出租的资产,特别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资产,能拍卖的要直接招商拍卖给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到生产部门中。对部分出租、目前由于合同难解除等因素,暂时无法拍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待条件具备时也要纳入招商范围,统一挂牌招租。
二是转制为企业。 对有编制、现已从事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培训中心、疗养机构、招待所、宾馆等,要与全省已经启动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相结合,依据改革政策转制为企业,其资产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核定或划转为国有企业资产。
三是辟建高新技术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园。 各地各部门要将高校周边的资产尽可能清理出来作为孵化器或创业园,每个高校校区也至少要拿出一处资产辟建为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创新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四是调剂办公用房。 各地要对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进行筛选认定,将适宜办公且商业价值不大的转为替代用财政资金外租单位的办公用房,并按标准从严掌握办公面积,节约财政资金。
五是原方式继续租赁,规范管理。 主要是大学校园内出租出借的规模较小、且分布零散的资产,可按原方式继续出租经营使用;对其他单位出租资产,要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其在租资产的合规性,合同无终止或解除合同事由的,一般可继续执行到租赁期结束。对没有履行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抓紧补办审批手续,对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问:在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答: 一是补办证照政策。 用于招商拍卖的资产,涉及证照手续不全,可按照省政府去年出台的《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房产、土地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69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垫付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待交易成功后用所得收益进行归还,税务部门暂缓收取有关税费,各地免收土地测量费。
二是纠偏合同政策。 由政府法制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在租资产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三是评估资产政策。 对纳入招商范围的资产,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转让或招租底价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四是挂牌交易政策。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招商资产进行公开转让和挂牌招租,产权交易机构免收委托方的公告费和交易服务费。
五是安置人员政策。 对成功招商拍卖的资产及其他方式处置的资产,所涉及人员安置问题,要按照全省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政府资产配置电视电话会议明确的“大力度、保底线和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改革”的要求,收回占用的国有资产,保持在编人员身份待遇不变,可重新安置到新的有合理需求的岗位,可配置到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单位,更多的是鼓励其离岗创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退休待遇。作为过渡期,人员可先进入到各级人社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社保关系的衔接工作。关于安置人员的具体政策,省人社厅近日将出台配套政策。期间,如果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