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行
27.10.2015 09:38
本文来源: 新浪黑龙江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开始实行,2014年10月1日前(改革前)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改革后退休人员按新机制合理衔接。
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与缴费挂钩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根据改革办法,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单位: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
一、二类公益事业单位
该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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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1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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