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拒绝或延误急救

13.06.2014  01:35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车轮)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日前,省卫计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全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该方案辐射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中心(站)、急救分站(点)和各急救网络医院。

  针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案要求,做好院前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基本全覆盖,救护车配置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标准,救护车应符合专业标准;规范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保障急救工作的迅速、高效;加强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同时加强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管理,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号码,负责本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受理、组织、调度等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地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顿;院前急救车辆使用统一标识,2015年一季度完成。针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方案要求,加强指挥调度工作,完善“120”院前急救指挥通讯系统;急救中心(站)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度接听、处理呼救电话迅速,出车及时,无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急救服务,无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及车辆承担出车任务的现象;急救网络医院在接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派指令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出诊。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按省卫计委要求统一急救车辆外观、标识、设备配置和急救人员服装;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加强收费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编辑:颜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