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国有林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东北林业大学,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近期,中央主流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区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生态资源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涉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森林、湿地、沙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省林业厅决定于2016年9月5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厅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2.黑龙江省林业厅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督导组名单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6年9月9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林业厅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
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中央媒体连续曝光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生态资源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指示要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国家林业局对此也非常重视,于9月1日召开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加强林地等森林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意见,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林业厅决定于2016年9月5日-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
按照中央领导“严肃查处”的批示精神以及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突出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大森林、野生动物、湿地资源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源头治理的力度,加强和改进保护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长期作案、团伙作案、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团伙,着力整顿一批破坏严重、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坚决遏止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肆意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生态安全保护意识,巩固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打击重点
(一)开矿建厂、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湿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行为。
(二)各种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湿地以及“末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办”行为。
(三)非法毁林种植人参、药材以及农作物等行为。
(四)长期进行系列盗伐、滥伐、非法收购林木的团伙作案行为。
(五)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候鸟以及其它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法犯罪行为。
(六)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七)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行动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5日-15日)。各地要尽快把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传达到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集中摸排梳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剖析本地区破坏林地等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和目标任务,为精确打击、精密防控、精准治理奠定基础。
(二)打击整治阶段(9月16日-11月16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强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涉林案件督办和查办,集中清理整治项目施工区、采矿采石区,涉林人参、药材、蓝梅及农作物等种植区,集贸市场、驯养繁育野生动物等场所,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源头上着力遏制破坏森林和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7日-30日)。深入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查缺补漏,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林业管理、资源保护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基,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从近两年全省森林案件统计上看,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依然居高不下,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且有发展蔓延趋势。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林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带头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带队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认真分析研判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强而有力的严打整治措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林业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杨国亭厅长任组长,张恒芳副厅长、郑怀玉副厅长、张学武副厅长任副组长,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处、野生动物保护处、湿地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森林公安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
(二)深入排查,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深入现地、现场、案发地等,认真进行摸底和重点排查工作,对辖区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以罚代刑,毁林毁湿种植人参、药材、农作物,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尤其要对信访举报、网络热帖、媒体披露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近期,省林业厅将要组成6个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的部署、排查、打击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单位,省林业厅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三)重拳出击,确保打击实效。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执法,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独立刑事办案权的,依法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对掌握的涉林违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对办案阻力大、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公、检、法机关的支持,通过挂牌督办、异地办案、交叉办案、上级参与办案、上级直接办案等方式,坚决依法查处。要严格落实案件过问登记制度,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逐案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干预执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力,强化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做到即时动态消息与深度报道紧密结合。对查破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主动曝光,营造强大的严打声势。针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林违法犯罪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五)畅通渠道,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全面、准确、高效。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周二上报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每月上报一次专项行动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举措;2016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本地专项总成果和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由各地森林公安局对口报省森林公安局,电话82337354,传真82346426,邮箱公安网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葛丽娜。行动期间,重特大案件、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附件2
黑龙江省林业厅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
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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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列 | 组长 | 职 务 | 副组长 | 职 务 | 组 员 | 检查地区 | |
1 | 张恒芳 | 省林业厅 副厅长 | 赵 生 | 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 森林公安局1人 | 伊春、绥化 | |
2 | 郑怀玉 | 省林业厅 副厅长 | 孙伟滨 牟景君 | 省林业厅保护处处长 省林业厅法规处处长 | 保护处1人 | 佳木斯、鹤岗 | |
3 | 张凤仙 | 省绿化委 专职副主任 | 宁先鸣 | 省林业厅资源处处长 | 资源处1人 | 哈尔滨、大庆 | |
4 | 张学武 | 省林业厅 副厅长 | 曹树铭 | 省林业厅资源处调研员 | 资源处1人 | 黑河、齐齐哈尔、 大兴安岭 | |
5 | 陶 金 | 省林业厅 总工程师 | 黄俊洋 | 省林业厅保护处副处长 | 保护处1人 | 七台河、双鸭山 | |
6 | 侯绪民 | 省林业厅 副巡视员 | 王仁春 | 省湿地中心主任 | 湿地中心1人 | 牡丹江、鸡西 | |
7 | 张宏升 | 省农垦总局 林业局局长 | 张贵华 | 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资源科科长 | 省农垦总局林 业局资源科1人 | 省农垦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