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海伦市、绥棱县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林改发〔2013〕15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推动示范社建设,实现培育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建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
2015年,省林业厅将确认30个省级示范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工作由各市、县林业局负责并在现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中择优推荐申报。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等列入本次评选范围,凡提出申请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带动非成员较多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二)组织机构健全
根据《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13〕190号)和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账务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内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外部双重监督。成员帐户健全、准确。
(四)服务功能完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农民(林场职工)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设置股权的合作社,农民认购股权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五)社会声誉良好
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六)产业优势明显
以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和林间采集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具有区域优势,经营规模显著高于全省(市、区)同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对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备辐射示范作用。
(七)经济实力较强
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推荐
县级林业部门对申报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林业部门审查。不具备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拟申报合作社应向所在县级林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1);
2.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3.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注册商标和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
市级林业部门对申报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汇总后(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厅。
(三)审定
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候选示范社进行核实和评定。对评选出的示范社在黑龙江林业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林业厅将发文命名并授牌。被评为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将优先纳入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做到公开公正,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当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开展要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重要意义,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请各市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及电子版报省林业厅林改处,同时上报林业部门具体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附件:1.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1
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报地区: 市(地) 县 (市、区)
申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表
1 | 申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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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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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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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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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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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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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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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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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民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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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员出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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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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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总收入 (万元)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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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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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成员交易 总额(万元)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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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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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年可分配盈余总额(万元)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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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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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盈余返还总额 (万元) [1]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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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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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可分配盈余返还方式 (包括: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按成员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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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员社内 年均所得收入(元) [2]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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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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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主要产品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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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要产品年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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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林产品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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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产品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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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产品获得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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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获得商标情况(填写“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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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获奖情况 (地市级或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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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营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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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发展模式、主营项目及体制机制创新、主要特色、综合效益。1500字以内) | |||
二、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县级林业 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地)级林业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表填表说明
申报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填写此表。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表中填报的数据必须对应指标名称中用“()”标示的单位,同时在填报过程不用填写单位。未注明统计节点的,均应填写2014年底数据。
1. 盈余返还总额(编号15):指合作社当年从可分配盈余中返还给社员的总金额。
2. 社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编号17):指合作社社员当年通过本合作社获得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领取本社工资收入和盈余分配收入。注意单位是“元”。
3. 主要产品(编号18):填写合作社种植、加工或营销的主导产品名称,只填写最主要的产品。
附件2
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合作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人) | 成员出资额(万元) | 主要产业 | 主要产品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理事长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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