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连发”:释放哪些法治信号 ——揭秘最高检发布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史无前例!”“非常时期的法治引领!”这是很多检察系统人士和专家学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典型案例“十连发”作出的一致评价。
庚子年伊始,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各方共同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坚持依法防控作为检察机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既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彰显刑罚威慑力,又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聚焦“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体现司法谦抑性。
十连发凸显了“三个首次”——最高检首次在部分案例未宣判前就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首次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分批次、按专题高频发布典型案例。“三个首次”表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将自身职能充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为依法防控疫情努力贡献检察力量。十连发的“史无前例”,不仅表现在案例发布的数量和频次上,更体现在案件发布时所处的司法程序和阶段性抗疫的现实需要上。
最高检为何要高频次发布涉疫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如何产生的?案例发布后有哪些实际效果?对今后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疫情防控释放法治信号,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最优选择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新冠肺炎来势之猛、疫情传播之烈、范围扩散之广、全社会所面临挑战之大,在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这也是一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严峻斗争,更加凸显出依法防控疫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特殊时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是职责使命所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人用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之相比较。虽然同样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均存在较大不同。
经济社会十余年的发展变化,深刻改变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直接影响了疫情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同时,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多期待,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正因如此,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就把“依法防控”作为重要原则,释放了明确的法治信号。
疫情初期,多地密集发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传播并致多人隔离的事件。办案机关依据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了一批案件。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真正属于恶性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疫情扩散的是少数,大多还是因为缺乏对病毒和防控要求的了解,或出于对隔离的恐惧,或出于对个人身体状况的错误认知,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主观恶性。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一规范性文件使得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新形势对疫情依法防控提出了新要求。
相比最高可被判处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一度引发社会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惩处究竟该“从重”还是“降格”的争论。
毫无疑问,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如何在“从严”“从快”的同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坦言:“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
“这是个法理问题,有规则就要适用,罪与罚应当具有相当性,没有可以适用的罪名而且属于恶意传播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简单地都选择‘从重’。要实事求是,直接故意传染别人、传播疫情的是极其个别的特例。”最高检态度明确,对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条件的犯罪,必须坚持依法适用。
这也成为司法系统的共识。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标准。
最高检党组意识到,紧迫状态下的司法办案问题,仅靠下发通知、文件并不能保证将相关司法理念和精神准确及时传达到一线每一位检察人员,也很难及时、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出明确警示和提醒讯息,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最优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苗生明告诉记者,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给检察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还可以形象、生动地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2月11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涉疫典型案例以来,已累计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助力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检察业务办案的全部现实需求,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宝典”。
此后,最高检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
典型案例突破“盖棺论定”的认知,意味着更大的司法责任
“天下兴亡,我有责任。”对检察机关而言,责任担当就是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格局情怀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积极履职。在依法战“疫”中,检察机关不但不能缺位,更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改革推进到今天,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关键的是担当。”走进新时代,检察人如何自我定位,怎样担起职责,是每一名检察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在最高检党组看来,根据疫情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和依法防控疫情要求,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主导涉疫刑事案件办理,护航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推进,就是一种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在发布的十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在发布时并未宣判,有的甚至还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完全突破了人们对典型案例应当判决后“盖棺论定”再发布的一般认知,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对这批案例承担更大的司法责任。
最高检一位院领导告诉记者,之所以在案件刚刚进入检察环节就对外发布,除了对案件办理已有十足的信心外,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依法防控疫情现实需要紧迫性的积极回应。“如果等判决生效再发布典型案例,很可能就是两三个月以后的事了,显然满足不了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所以案件只要进入检察环节,我们反复筛选研讨认为符合发布要求,就及时对外公布,及时向社会传递信号,告诉公众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案件对社会是一种教育,对罪犯是一种警示,为维护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法治的样本。”
对依法防疫现实需求紧迫性的积极回应,不仅体现在典型案例发布时所处的司法程序上,也体现在每一批案例的主题和内容上。
第一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突出了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第四批重点关注了疫情防控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制假售假类犯罪……从前期突出打击重点,强调“从严从快”,到中后期关注复工复产和社会关系修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可以说,每一批典型案例的发布突出明确的打击重点,回应人民关切,聚焦解决检察办案实际需求。
3月12日发布的第五批5个典型案例,聚焦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为何要在这个阶段选取涉疫诈骗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发布前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及时发布涉疫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一方面是要针对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及时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在此次发布中,最高检还总结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的十种类型,例如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谎称筹集善款、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等,而后又针对十种类型向社会发布了十条预防诈骗建议,受到广泛欢迎。
新冠肺炎疫情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虽然日益向好,但境外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3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为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共同发布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就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等3个案例入选。
“每周一批典型案例,每批回应一个主题”,在过去两个月中逐渐成为常态。发布十批55个典型案例不仅是检察机关在疫情特殊时期向社会提供的“货真价实”的检察产品,更是检察机关在以检察自觉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总结和丰富的使命内涵。
这份自觉与担当的底气从何而来?正是来源于全体检察人员对检察“主导责任”的理性认知,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更来源于对法治的真诚信仰。
特殊时期办案不能拔高凑数,规范标准坚决防止运动式执法
“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一首《石灰吟》道出了追求真理与信念必经的艰难过程。非经千锤百炼,何来精品佳作?更何况是将对疫情防控起到重要法治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最高检对每一批入选的典型案例都反复打磨推敲,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产生足够内心确信之后才可以对外发布。
2月5日,最高检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最高检四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第一至第九检察厅及办公厅、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全国涉疫情检察业务的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案例发布、工作部署等重大工作,统筹涉疫情“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一致,形成依法战“疫”合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厅,一厅厅长苗生明担任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小组成立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涉疫情检察业务相关决定、部署和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汇总、报送各省市区涉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编发疫情防控检察业务信息;综合协调管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等,履行最高检党组和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任务。
苗生明告诉记者,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确定发布至少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5个环节。“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每次大概要从各省区市报送的50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然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按照这个数量统计,已经发布的十批55个典型案例,其实只占到了所有上报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筛选程序和标准之严,可见一斑。
都说万事开头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到相关案件后,第一步就是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确定定性是否充分。例如在选编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
接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初选案件进行内部讨论,选择出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时,办公室成员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反复研讨,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
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共同研究。比如在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案例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就群众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在确定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参与讨论。
领导小组组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曾在最高检内部的一次会上透露,每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工作强度之高前所未有,有时自己在夜里思考这些案例常常会失眠睡不着。典型案例筛选承载的压力巨大,但同样也意味着责任更加重要。“疫情期间我们的确十分忙,要发布各种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其实目的就是两条,第一是明确释放一种信号、一种理念,特殊时期办理案件不能拔高凑数;第二是要规范各级检察机关执法的标准,坚决防止运动式执法。”孙谦说。
经过这些程序后,案例发布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再次与办案单位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刘涛,两个月来一直忙碌在典型案例编选一线,从早上8点坐到办公室开始,他屋子里的电话就没有停过。
第八批典型案例是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编选工作开始相对顺利,但在拟发布前夕,刘涛发现某省级检察院报送的一起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中,对嫌疑人在入境时是否配合海关检测并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描述不清楚,他紧急联系当地调阅了全部案卷,并就最新了解到的情况与海关总署、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各方一致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定罪标准可能存在出入,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刘涛随即将这一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召开紧急会议进行讨论,后撤下该案,并指导承办单位在后续办案中注意把关。“这个案件本身社会关注度就很高,在编选典型案例时更应该严格谨慎。这十批案例下来,我们承办人员也在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对相关司法理念和刑事办案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本身也是一种提升。”
这十批涉疫典型案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刘涛向记者展示了刚刚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呈批件,封面已经被几位院领导签批修改得密密麻麻,文内小到标点格式,大到语句段落,几位院领导都一一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其中一处修改让记者印象深刻。张军检察长在对第十批典型案例法律要旨的一处修改中做了大段批注:
“‘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始终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做到法理情相统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目的,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依法从严还是依法从宽?每一批典型案例背后的反复论证与修改完善,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以工作上的求极致,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客观公正。
群众需求推动因势利导,把工作做到前面
“莫言下岭便无难,赚得行人错喜欢。政入万山圈子里,一山放出一山拦。”经济社会发展好比爬山越岭,上了一定高度就过了一个坎,然后又要面对另一个高度,过更高的坎。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主动权。
检察工作同样如此。越是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越是能不断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持续创新发展,越是能做出更多固根本、可预期、利长远的检察产品。疫情防控期间,并没有明文要求最高检必须发布典型案例,检察人是在公众的期待中、责任的驱动下主动担当作为。
张军检察长在4月15日主持召开的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一语道破了典型案例“十连发”背后的价值所在——“检察工作特别是最高检的工作理念会影响改变整个司法理念。我们怎样把这份责任担起来,努力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司法规律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还需要去总结、去发现、去推进。改变以往的习惯,难不难?是人民群众的需要就不难!往往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着我们去因势利导,把工作做到前面。”
典型案例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先来听一听基层检察官的看法。
在最近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中,首次发布了两起涉疫行政检察案件。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道旗认为,首次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对指导基层疏通生产经营堵点,服务市场经营者复工复产意义重大。“典型案例在工作理念、办案方式、监督效果方面,都给了我们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沁阳民营企业众多,通过典型案例我们意识到,检察机关在服务复工复产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开展很多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更新理念、立足职能,主动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为社会提供检察服务。”张道旗说。
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后,河北省新乐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玉录感触颇多:“新乐市是河北正定国际机场入境人员分流隔离点,一方面我们持续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配合,维护出入境秩序,另一方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为办理冷门案件指明了方向,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平时非常少见,大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婷发现,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防控的要求,并没有“一刀切”地简单操作。程序上虽然从快,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标准丝毫没有降低,对把握办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晓明也认为,“最高检发布的几起妨害传染病防治典型案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给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标准。”
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检察长齐钦、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雍豪表示,典型案例不仅向社会传递了法治信号,而且对于实际办案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齐钦介绍,镇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疫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对嫌疑人王某以案释法,王某本人认罪认罚,王某近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消除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抵触、对抗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也得到了从宽处理。雍豪说:“典型案例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对于少见罪名,比如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作为区级检察院几乎接触不到此类案件,典型案例对入罪标准、证据证明要求、如何引导侦查取证等都作出阐释,填补了我们的经验空白。”
典型案例“十连发”也获得了系统外专家学者、律师的积极评价。
“最高检与有关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适用,既依法严惩有关犯罪,也为不分情况地一律从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踩了‘刹车’。”“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多批涉疫典型案例,充分体现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司法需求,既有力指导了办案,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在特殊时期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
不久前在最高检召开的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赞赏有加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更好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提出:“要充分认识到后疫情时期我国法治可能面临的挑战。比如,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在疫情特殊时期实行居家隔离等政策,扫描二维码涉及到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疫情结束后,公民隐私权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深入思考在疫情结束后如何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关注点现在就要从疫情期间的法治转向后疫情时期的法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结构和体系上与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差别的,建议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优中选优,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强化指导意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丽华表示,最高检典型案例“十连发”为律师办理涉疫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导和意见参考。“比如我在疫情期间承办了一起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受典型案例启发,我正在通过当地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争取能够及时解除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将其移除限制消费名单,早日复工复产。”
采访中,多位受访者表示,希望最高检能够继续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对此,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最高检将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变化,汇总选编涉疫期间群众反响强烈、司法实践需求高、对依法防疫具有积极引导作用的案例,及时调整主题、内容,适时对外发布后续典型案例。
疫情终将结束,涉疫典型案例在未来终会完结,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总结凝练出的实践经验和司法理念,将持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典型案例“十连发”并非结束,而恰恰是检察机关更好引领法治、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