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解民企“成长的烦恼” ——检察机关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一次虚开发票,让王某和符某悔恨不已。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王某为了抵扣税款,通过符某介绍,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共计9万余元。最终案发,2019年12月20日,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正担心企业今后何去何从时,检察机关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的背后有着最温暖人心的司法政策。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
这一司法政策在该案得到很好的诠释。原来,检察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案发后,王某、符某全额补缴了税款,且王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符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作出不起诉决定。
回到企业后,王某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门徐徐打开。40余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创造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但任何人、任何事都会遇到成长的烦恼,民营经济也不例外,他们渴望融资更便利、市场更广阔、机会更平等、保护更有力。
回顾改革开放40余年历程,民营企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做过民营企业的人都知道,很多时候民企很脆弱,老板一抓,整个企业就乱了,甚至可能会因为老板被追诉而彻底垮掉,员工也随之失业,“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总是令人扼腕叹息。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应时而生。
在检察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践行这一司法政策。有数据表明,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同比上升分别超过20%、30%,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7个百分点、6.5个百分点;对被羁押的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200余人,办案单位采纳1900余人。
罗某是河北省保定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2019年的春节,他和他的企业都经历了一“劫”。
孙某曾是罗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后来离职了,由于他提供的工资卡号存在问题,导致离职后公司汇出的工资未能及时打入其账户中。2018年12月,孙某到公司讨要工资,罗某得知情况后当即向其支付现金1000元,另通过银行卡现场打入其卡上1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剩余的2000余元工资在第二个月25日企业发工资时统一打到其卡上。
2019年1月14日,还未到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孙某又来讨要工资,并用三轮车堵住公司大门阻止人员车辆出入。罗某劝其进屋谈,遭到孙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斗,孙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月11日,罗某被刑事拘留。2月18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考虑到双方矛盾尚未化解,综合全案,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决定批捕罗某。
“当时真的很绝望。别人说像我这种情况,没有半年是出不去的。企业股东是我自己,企业怎么办?家里还有80岁的老母亲无人照看,老人怎么办?”说起那段日子,罗某至今对当时的心情记忆犹新。
然而,案子的进展超出了罗某的预估。
“我们了解得知,罗某和孙某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罗某主动认罪悔罪,其家属也向孙某赔偿各种费用18万元并且履行到位,孙某对罗某也表示谅解。”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王钦告诉记者,在得知罗某的企业因其被采取强制措施而陷入困境后,他们决定直接到企业实地了解情况。
“到了企业后发现,十几条生产线都已经停工停产,车间里见不到工人身影,整个厂区空空荡荡。”王钦说,该企业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告诉他们,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不仅全面停产、职工全部停工在家,新中标的总价值约100余万元的5个供货合同,也面临违约风险。
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决定对罗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罗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出来的第三天,检察官就来看我,让我放下思想包袱,放手发展企业,今后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罗某告诉记者,熬过最初的艰难,如今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2019年销售收入超过2018年,突破6000万元。
罗某案件并非个案。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2019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
“挂”起的案子要放下来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了一个名词——“挂案”。什么叫“挂案”?
“调研中我们发现,刑事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涉民营企业案件长期‘挂案’的情况。有的执法司法机关对一些法律政策把握不准、证据存疑的案件,既不了结又不向前推进,于是出现了‘疑案从挂’的现象。”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告诉记者,“挂案”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民营企业和有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对那些久拖不决的案子开展全面排查,依法及时终结。
河南是最先开展“挂案”清理的省份。工作推进中,河南省检察机关注重与各级工商联、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座谈交流、会签文件,并推动河南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专项整治活动,出台系列办案规定,形成预防“挂案”长效机制。
江苏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和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明确“挂案”清理范围,分解工作实施阶段及具体措施。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对于排查出的“挂案”依法及时清理。
重庆市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经过紧密协商,两家进一步统一执法理念、政策标准,对确有必要继续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共同推进案件办理;对不具备侦查条件和价值的案件,一律不再“疑案从挂”。
重庆市江津区有一家生产经营通用机械零配件的公司,2008年至2009年期间,该公司采购员白某采购钢材后,向公司提供了重庆市万里钢铁有限公司(化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4张,该公司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60余万元。2012年5月,该公司在财务自查中发现上述发票载明的部分材料与万里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材料不相符合,存在增值税发票系虚开的情形,遂于2012年5月28日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
201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此后,公安机关未再进一步侦查取证,未移送审查起诉,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也未及时予以解除。
“在专项清理工作中,我们发现了该案,调查后认为,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案承办检察官、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安胜告诉记者,2019年12月24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针对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案撤销,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一件历时7年久侦不决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
“由于这件案子,之前银行贷款我们都无法办理,现在好了,贷款也办下来了,企业资金缺口也解决了,虽然疫情影响了企业发展,但是对我们的影响很小,我们现在发展还是很好的。”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话时,透过她的笑声都能感受到喜悦和希望。
谈及检察机关开展的“挂案”清理工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由衷地说:“对民营企业来讲,有那么一个案子‘挂’在那儿,总会让人心里不踏实,放不开手脚发展企业,也会影响企业声誉,阻碍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对‘挂案’开展清理,真真切切地帮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把工作重心放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上,一心一意谋企业发展,让企业更加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底,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共排查出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2870件,其中1476件已清理完毕,其余案件正在加紧清理。
“尽管‘挂案’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折射出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转变办案理念,提高担当意识,对‘挂案’清理工作长抓不懈。”郑新俭表示,最高检将发布一批“挂案”清理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提供参考和指引。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把“挂”起的案子放下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工商联是民营企业的娘家人,保护民营企业,检察机关不忘联系娘家人。2019年2月,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明确了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等机制。在最高检的带动下,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全部建立了与省级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也与当地工商联建立相应机制。在联动机制保障下,各地依法公正解决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疫情期间,亦不例外。
2020年3月7日,在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的跟踪监督下,王某涉嫌骗取贷款一案,最终作撤案处理。
2013年3月,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提供4台挖掘机作为抵押担保,约定借款498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到期后,王某未能如期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发现4台挖掘机实为某租赁公司所有。随即,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
“在开展‘挂案’清理时,我们发现了该案。经过多次会商研究案件事实、在案证据等情况,我们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继续侦查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撤案。”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周林告诉记者,该案中,作为抵押担保的4台挖掘机没有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要求王某提供产权证明,能否认定王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是存疑的,且本案涉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活动对涉案双方企业造成的精力消耗是难以估量的,对企业发展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故建议作撤案处理。
在撤案的同时,乐山市检察院也协同公安机关对某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该公司明确表示认同司法处理结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严重冲击,我国大量民营企业发展也面临诸多风险和困难。助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检察机关正在不懈努力。没有什么是一蹴而就的,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道阻且长,然行则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