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提示:消费领域十六条潜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

15.03.2015  10:39

  14日,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领域潜规则,本网记者带您认清消费陷阱,告诉您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所谓“消费领域潜规则”,是指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企业或行业不便甚或不敢向社会公开宣扬,却又往往长期实行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成文规定或者所谓的“店堂告示”以及“商业惯例”等行为。

  潜规则一:送洗衣物过期不取致丢失

  案例:消费者在干洗店送洗了一件衣服,之后就去外地学习三个月,等回来再去干洗店取衣服时,被告知衣服丢失。服务员声称:如果两个月之内不取,如有丢失损毁,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洗衣店对衣服丢失存在过错。经营者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内不取衣服,适当收取一些保管费,是合理的,但是将客户送洗的衣服丢失,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潜规则二:赠品不实行“三包”维修遭拒绝

  案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获赠了一款剃须刀,使用后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还是三无产品,要求商场维修遭到拒绝,理由是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商家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其前提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了大件商品才能够获得赠品,这属于一种非单纯的赠送行为。所以赠品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或者三无产品,否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还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因此,对于任何赠品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潜规则三:打折、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实行“三包”

  案例:消费者买了因换季打折的保暖内衣,发现有漏织现象要求退货,商家称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不予退货。

  点评:如果不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经营者免除“三包”义务于法无据。

  《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潜规则四: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案例:商场开展促销活动,购买商品满100元赠送20元的代金券。消费者在该商场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照相机,却未得到代金券。商场对此的解释是:照相机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虽然事先对此类情况未作详尽说明,但本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这一点早已事先告之消费者。

  点评: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发放的宣传单和赠送的代金券上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这是一种普遍现象。“最终解释权”应当符合大众常识。明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误导消费者,却利用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方式获取的所谓“最终解释权”来做挡箭牌,这显然是一种故意规避责任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经营者的承诺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有法定职能的第三方依法作出裁决,而绝不能由经营者一方说了算。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潜规则五:不交装修保证金不让办理进户手续

  案例:业主到物业公司办理进户手续,物业公司告知要交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电梯费,否则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有房屋装修需求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之签定装修管理协议,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可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电梯垂直升降及装修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装修管理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物业企业在收取装修管理费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业主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关于房屋装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不交费就不予办理进户手续更是一种侵权行为。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它无权限制业主的进户行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则属于房产买卖法律关系,购房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房,因此装修有关事宜与开发商毫无关系,如果物业企业以业主不交装修抵押金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是一种违法行为,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潜规则六:垄断部门安装居民水电气表指定厂家

  案例:消费者在办理新房进户时,被物业公司告知必须购买指定厂家的煤气管和燃气罩,否则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该企业强制购买指定厂家煤气管和燃气罩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