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5〕196号)

29.12.2015  20:1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5〕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要求,现就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及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

      二、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大检查并及时上报专项治理情况。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要求,加强批发企业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按照“两关闭”、“三严禁”的要求,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问题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健全完善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工协作、信息互通、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打非”合力,确保“治违”有效。

      四、开展督查检查。各地要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产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要求;库区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好用;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经营储存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储存礼花弹及违规储存B级产品的现象;是否存在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建筑设施等。常年零售单位的检查重点应放在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储存和“三合一”现象;是否与居民住宅设在同一建筑内;是否封闭柜台销售;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临时零售摊点检查的重点应放在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摊点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量存储和存在一证多点现象。禁止在仓买、超市、食杂店、居民区内设点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烟花爆竹临时中转库,禁止临时零售点在繁华地带连片经营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
      在2016年1月份至春节期间,省政府安委办将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各地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五、做好销售剩余产品返库工作。春节销售旺季结束后,各地要加强对临时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的监管,督促及时返库,妥善保管,分类储存,严禁将剩余产品储存在民宅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六、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请各地于2016年1月20前上报专项治理情况报表及总结;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确定后,于2016年2月1日前上报临时零售点和常年零售点的数量;销售旺季结束后,于2月22日前上报2016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统计表(含销售量、销售额、库存量)。联系人:车俐春;联系电话:0451—8701036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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