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漏水惹事端 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09.03.2015 18:43
本文来源: 法院
苏义和孙红都居住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区3号楼,苏义为该楼3单元顶楼居民,孙红为该楼2单元一楼居民。2010年,孙红将自购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苏义家楼上,此后每逢春季苏家便出现漏水情况,虽然房产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过维修,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苏义认为漏水是安装热水器导致,故提起诉讼要求孙红将太阳能热水器拆除并赔偿相应损失。
依据国家法律有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之规定,其二人确对楼顶享有相关权利。但《物权法》又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业主在利用楼顶等公共部分时要经过共有人多数同意或全体同意。
本案中被告孙红使用的公共空间需取得大部分业主同意,但原告苏义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大部分业主并不同意,故被告继续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无法律依据,因此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红须于五日内将太阳能热水器自行拆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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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5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