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自杀”是变向对抗司法

22.01.2015  11:47

  贪官畏罪自杀或逃跑﹐家人就可享受丰厚“遗产”吗﹖南通中院20日公布南通原房管局局长陈西(正处级)受贿案审理情况﹕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法院裁定没收其非法所得711.25万元。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审结的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1月21《新华日报》)

  这两年,随着反腐风暴越来越紧,一些贪官自知罪孽深重,为逃避法律惩罚,有的作案后或者事发前潜逃,有的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而在以往,人死为大,一旦犯罪嫌疑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就中止,这对受害人或受害集体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南通中院的这一案例,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江苏审结的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可谓意义非凡。

  贪官自杀,追缴其非法所得可以更有效地震慑贪官。贪官们为什么要自杀呢?对于贪官来讲,过惯了高高在上的生活,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令他们无颜见人。自杀可以解脱,更可以避免牢狱之灾和抄家之痛。长痛不如短痛,既可以避免被继续调查,又可以保住受贿所得。就像南通这位房管局原局长,已生了大病,知道自己活不了多久,于是跳楼自杀,企图获得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南通中院的这一判例,打破了他的白日梦,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这一案例无疑会让更多的贪官不再敢越雷池半步。

  官员贪腐,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贪官畏罪自杀,实际上是一种对抗司法的手段。一些腐败案件涉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很容易“拔出萝卜带出泥”。倘若某位自杀官员确实涉腐,却因其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或追责,这不仅是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显然,“人死案销”早已不适合当前的反腐形势,也有违于有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本案中,法院裁定予以支持南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可以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官员自杀不是调查终点,而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官员无论是何种方式自杀甚至“被自杀”,都应该让真相晒在阳光下。在探究死亡真相、找寻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时,对官员生前的履职情况要一如既往进行严密的调查,要像南通司法机关那样一追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

  
文/胡建兵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