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的;
三、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隔离治疗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
七、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
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十、实施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3350234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3382000
鹤岗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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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鹤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