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卫生监督所向区卫生监督机构 移交一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监督职能
30.12.2015 11:30
本文来源: 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佳卫发〔2015〕149号)文件要求,于2015年12月18日,向城区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了各区所辖的一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各区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职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不降低标准,确保医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卫生监督所将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 张全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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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0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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