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禁止干预、插手行为
第二章禁止干预、插手行为
第四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七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章记录
第八条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以下情况:
(一)领导干部本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
(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四)其他人员以领导干部名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第九条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内容要翔实、具体,应包括领导干部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干预插手的案件、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指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的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促进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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