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利用联合惩戒措施 严厉惩处被执行人

25.10.2017  20:18

    近日,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局向绥芬河市司法局发出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司法局的积极回复和采纳。

    据悉,刘某为绥芬河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绥芬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注册法律工作者,绥芬河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委托合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中,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被绥芬河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某做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且具有律师资格,不守诚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尊严。根据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黑高法(2017)7号《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44条的规定,绥芬河法院建议对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或依法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暂停律师年度考核的资格,不得以任何身份从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行为。

    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了绥芬河市司法局的积极反馈,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第1款,对刘某予以警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收归局里,严格限制其代理行为,刘某对上述处罚表示接受,并将配合法院,按照两份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内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措施,对刘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