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内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区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07.08.2018 15:15
本文来源: 检察
姚某某却没有珍惜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的机会,非但不思改过,还一直偷偷吸食毒品。直至2018年4月7日被佳木斯市铁路公安处依法采取强制戒毒处罚。郊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对该案件多次调查核实,确认该人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矫正期间长期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郊区人民检察院遂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司法局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姚某某的缓刑判决。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裁定撤销姚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郊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确保了将姚某某顺利押送至佳木斯市看守所服刑地收监执行。
“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督促服刑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提交思想汇报等,严防脱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案例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让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维护监管秩序,真正通过社区矫正达到矫正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依法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社区服刑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甚至放纵自己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本文来源: 检察
07.08.2018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