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法院:“四制合一”规范审判权力运行

05.11.2014  10:36

        日前,肇州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四项制度即案件主审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纵向层层把关的层级制,审委会将各审判庭不同性质案件横向负责的职能制,限制权力运行的限权制、对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人的追责制进行整合,形成“四制合一”的审判管理新模式。

        “四制合一”体现在将全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层层把关的方式杜绝瑕疵案件产生。根据肇州县法院总体案件不多、案件承办人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案件质量不高的实际状况,从2013年7月开始要求全部判决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每一起案件经过办案人分析研判、合议庭评议、庭长和主管院长把关,再经过院长审阅综合报告后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这“五层关卡”层层把关,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四制合一”体现在从合议庭产生到合议庭履行职责的无缝隙管理,确保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针对“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现象,运用电脑自动分案系统,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根据各业务庭法官的工作量自动分案,随机排定主审法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有效防范法官挑选案件或当事人挑选法官现象的发生。当主审法官为审判员时,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提前集体阅卷、集体讨论案情,在休庭后三日内进行合议,15日内将合议后的案件提交审委会。为避免合议庭“合而不议”或流于形式,制定合议庭成员集体负责的原则,如果合议庭合议的案件被审委会改判,在最终确定改判正确的情况下,依据《审判、执行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及办案人追究责任。为畅通合议庭与审委会的沟通渠道,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或案件情节较为复杂、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让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并可对审委会改判的案件提出申辩意见。

        “四制合一”体现在随时启动追责制。为进一步增强办案法官的责任心,有效防控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廉洁,肇州法院出台了《审判、执行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审委会工作规则暨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一制度一办法”,法官及审委会委员办了错案要被严格追责。按照规定,对追责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即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裁判生效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予以发回重审、改判或上级法院再审将案件予以发回重审、改判,且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将追究责任。对于合议庭意见被审委会改判,审委会意见最终被确定为正确意见,追究合议庭成员责任;对于合议庭意见被审委会改判而最终确定合议庭意见是正确的,则追究审委会持错误意见人的责任。追责方式为通报批评、扣发目标管理金、扣分廉政保证金、调离审判岗位、取消部门评优资格、行政纪律处分等等。办案法官被追责后,将相关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审委会委员每被追责一次,最少扣目标管理2分,累计达到8分者,应主动递交辞呈辞去审委会委员职务或由院长提请人大免去其审委会委员职务。在审核法官晋升职务、职级、法官等级时,将查阅法官执法档案,如果主审法官在一年内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达2件以上,其他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追责4件以上,延期1—2年晋升职务、职级。

        “四制合一”的基础是严格限制审判权力的运行。从清权确权入手,以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几率为分析基础,共查找出131个风险点。针对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145项,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136项,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真正把每个人的权力都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动态监控制度、廉政提示谈话制度、纪检干部阅卷规则、自由裁量权监控办法及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