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肖像权”不应是拒绝舆论监督的托辞
新华网哈尔滨7月20日电题:“我有肖像权”不应是拒绝舆论监督的托辞
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副市长18日在执行公务途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这条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引发一系列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有肖像权?新闻机构是否有权拍摄?公众是否有知情权?
事情的起因是: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采访核查。
在途中突然出现障碍,记者对同行相关人员做拍照记录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同行副市长的照片时,这位副市长称“我有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照片。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思远表示,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所享有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或存在恶意使用的其他行为。
王思远认为,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记者所拍照的对象是一位副市长,是公务员。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副市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既然由人民任命并选举产生,就应当告诉人民他做了什么,是否履行了人民赋予他的职责,是否忠于他的岗位等等。新闻记者客观记录事发经过,不存在营利目的及恶意使用,即使从一般的归责原则来看,亦不侵害肖像权。
国外的法律中,也有类似法律原则。比如有的公众人物被称为“有名人”,指名人、官员和明星等,这些公众人物,肖像权是大打折扣的。一般认为,除特殊条件下不应被擅自公开的极端情形外,非营利为目的肖像权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如此看来,所谓“我有肖像权”,不应该是拒绝舆论监督的一面之词,与“无可奉告”“国家机密”一样,成为又一个干扰媒体监督调查,阻碍民众知情权的一个托辞。
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是向公众传达事件真相的重要渠道。公共权力应该放在社会群众的聚光灯下,时刻保持公仆谦逊、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必修课,也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修课。(完) (编辑:颜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