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上能下,先要克服“好人主义”(人民时评)

30.07.2015  10:42

  如果说,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治理目标之一是“为官不为”,推进“能上能下”本身也要避免“为官不为”

  这几年来,在中央正风反腐的政治新生态下,不正之风大为收敛、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也出现一种现象:一些干部感慨为官不易,有的甚至为官不为,正所谓“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组织考核,没有缺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对干部“能上能下”做出专项规定。从聚焦“不正、不为、乱为”三大为官问题,到调整十种“不适宜任现职”干部;从增加五项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到明确六种干部“能下”的渠道,《规定》的出台,堪称是治庸、治懒、治散的点睛之笔,传递出公职人员队伍没有“铁饭碗”的明确信号,也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干坏事要下台,不干事要下台,干不好事也要下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能上不能下”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更是因为,“能下”是“能上”的前提,干部只有“能下”了,才能腾出更多位置,让更优秀的干部有施展平台,实现真正的“能上”;干部只有“能下”了,才能让在位的干部有危机意识,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让向上的干部有奔头有干劲,更加如临如履、兢兢业业,从而形成万马奔腾的竞争局面,更好地构筑政治生态。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组织部“管进”,纪委“管出”,仿佛只有被纪委盯上的干部才可能离职。《规定》实施后,组织部门不仅“管进”,也可以“管出”,尤其是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客观地讲,这既是一项新任务,也是一个新挑战。

  如果说,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治理目标之一是“为官不为”,推进“能上能下”本身也要克服“为官不为”。毕竟,相比于反腐案件的黑白分明,“能下”的规定虽然明确,却并不一定有那么“紧迫”;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肯定会得罪人,甚至还会“惹麻烦”。因此,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推进“能上能下”的关键。在此过程中,既要解开不合时宜的思想扣子,也要普及与时俱进的从政文化。

  一是在思想方面,要进一步破除“官本位”的陈旧观念。“能上能下”之所以久推不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思想障碍。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想“下”,也使得组织部门不“忍”下。解决“能下”的难题,首先就要从减少干部“下”的思想阻力开始:领导干部也是社会职业的一种,为何体制外的人可以“下”,体制内的人就不行呢?为何其他行业可以进退自如,领导干部降职就会觉得“丢脸”呢?

  二是在行为方面,要确立“有为有位”的鲜明导向。从选拔任用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根源,还在于重视提拔、轻视使用,一些庸官懒官太平官的出现,莫不与此有关。“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干部本来就要干事的,啥也不干,要你干啥?啥也干不好,留在此地为何?有为才有位,在位必须为,上去的可以下来,下来的也可以上去,实现“上”和“下”的辩证统一、“入口”和“出口”的有效对接,干部队伍才能是一池活水、充满活力。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名省部级干部的“断崖式降级”,为干部“能下”提供了最新案例。在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能否落实,开始的几步很关键;抓几个典型案例,也很重要。

编辑:牟研